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义务教育政府“埋单”———关注义务教育法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9:10 石家庄日报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2月25日上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

  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不足一直以来是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首次提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作为修订的核心内容。

  草案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草案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草案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按照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禁止划分重点和非重点

  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草案把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作为重点之一。

  在经费投入方面,草案规定,除向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在师资力量配置方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担任义务教育教师,引导和鼓励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在教育资源管理以及监督方面,草案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评估制度,定期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应采取措施缩小差距。

  不得设置重点班

  草案明确了对教师的要求,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

  草案同时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但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徒刑并且不适用缓刑的除外。

  加强教师管理是草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者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草案对保障教师待遇作出明确的规定。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公办学校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防止利用课本非法牟利

  为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减轻家长经济负担,节约资源,草案规定了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减少教科书的种类,保证教科书质量。不需要使用教科书的义务教育课程,不得编写此类课程的教科书。

  二是降低教科书的成本。义务教育教科书的内容应当保持稳定,未经原审定部门批准,不得修改。义务教育教科书在符合关于教科书幅面尺寸、版面、用纸等的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经济实用。

  三是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规定义务教育教科书的选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

  农民工子女在打工地入学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体现了对城乡孩子平等接受教育权的尊重。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该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草案,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不辍学。

  草案明确“禁用童工”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不得收取学费逐步免收杂费

  草案明确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草案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草案规定,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地域、户籍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进行评比

  义务教育应当作为基础教育,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和艺术活动,提高学生素质。

  草案规定,对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

  草案同时强调,义务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义务教育政府“埋单”———关注义务教育法修订

  银川市今年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学生免收杂费,城镇品学兼优贫困学生可享受“两免一补”。图为小学学生在展示领取的新书。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