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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物权法》究竟保护谁的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9:25 南方网
  南方都市报 钟凯

  当前,老百姓普遍感受到贫富差距在扩大,祖辈用血汗积累下来的公有财产也被一部分人以非法手段据为己有,人们的社会公平感由此而逐步衰退。在这样的社会语境下,《物权法》作为一部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法似乎成了“劫贫济富”的代名词。有人为此“义正词严”地指责道:“(物权法)是以保护极少数富人为核心,而绝大多数的权利客体很少的穷人只能作为陪衬。”(《南方周末》2月23日报道)

  于是,善良的人们被深深地刺激了,很多人都抱有这样的观点:在当今的社会条件下,保护私有财产不就是要鼓励和制造贫富更大的悬殊吗?在他们看来,保护公有财产应该是《物权法》的第一要务,因为公有财产才代表真正的平等。这实际上隐藏着一种思维定势:对于财富流到私人的袋里就紧张,私人就会“作恶”,交给“公家”就放心了。问题是,“公”真就比“私”更具有道德优越性?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公有私用、化公为私的例子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例如国有财产名义上是公有的,实际上却可能只有小部分人在使用和收益,公有财产由此成为孵化部门利益的温床,更有甚者利用国有财产在某些领域的垄断地位,制造垄断价格,从而大肆掠夺私人财富,这些高额的垄断利润并没有上缴国库,而是用于企业内部。相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私人财产被“合法”侵占的现象并不见得少。

  曾几何时,私有财产一度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古训被抛到了九霄云外。不过,国内的改革先行者很快就认识到人的“财富进取心”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从而及时扭转了国家的发展方向。接着,又有思想者指出,私有产权不是孤零零的权利,而是一簇重要权利的枢纽。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权为老百姓的个人安全和人身自由立起一道物质的屏障,如果财产权受到侵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就荡然无存。这个屏障与财产的多寡、财产分配是否公正并无多大关系,穷人的破屋不能挡风遮雨,但至少可以阻挡暴徒和国王的脚步。相反,即便你家财万贯,若皇帝的军队可以随时将你抄家,那么这丝毫不会给人以安全感。“一个人的家是他最安全的城堡”,这就是财产权对公民人权的象征意义。

  同时,不少思想家也指出了私有产权的弊端,部分有产者可能利用社会占有去奴役或剥削他人,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分化。怎么办?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里,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首先,民主和法治能够保证公有财产可以按照它的本来目的充分发挥调控作用。另外,“私产”也不是绝对的“私用”,有时候为了公共利益,“私”是要求被牺牲的。再者,国家对于社会财富还有特别的再分配手段,例如,当私产过“肥”时,可以通过税收等手段合法地“剥夺”一部分,这一部分就成为“公有”了;当有人贫困潦倒时,又可以通过福利等措施转“公”为“私”,也算是还富于民。

  可见,公有财产与私人财产并不必然存在对立,关键取决于制度如何安排。只是“公”、“私”的保护手段不能由此而混淆。从古罗马开始,一个古老的原则就把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当某一领域宣布为私法领域的时候,就意味着禁止公权力随意介入,以此与公法划清界线。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无疑属于私法范畴,马克思说:“《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圣经。”那么,《物权法》就是人民财产权利的圣经。实际上,相对于富人的财产,穷人、普通人的财产更容易受到侵害。强者永远不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如果有必要,他们完全可以将财产转移至国外;而一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被搁置,不仅不能让侵吞老百姓财产的魔爪有所收敛,反而可以更加变本加厉。

  要说服民众正确理解自己的利益确实不是那么容易。但是,作为知识分子,我们有义务把必要的道理给大众讲清楚,从而让大家以更健康的心态去为《物权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和修改的建议,而不是以扣帽子、打棍子的方式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或者将一部本应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基本法按照旧有意识形态的标准去篡改。(作者系四川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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