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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9:48 东方网-劳动报

  深圳劳动争议案优先审理

  《工人日报》报道:记者昨日从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获悉,深圳法院将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劳动者今后因合法权益被侵犯而讨公道将会更方便、快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邓基联在会上指出,当前,国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纠纷和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违法用工、克扣工资、欠薪逃匿的劳资纠纷大幅度上升。深圳的情

况也较突出。

  邓基联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继续坚持“一宽、二不、三快”和“实体公正,效率优先”的原则,即:法院对劳动者的60天申请仲裁期应做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从宽把握;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律不预收案件受理费、不收申请执行费;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一般当天应予立案,并优先排期。各区法院要固定专门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争取在30日内结案。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可酌情从宽。据悉,去年深圳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9332件,为进城务工群众追回被拖欠工资7350余万元,并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诉讼费1632件计791.7万元。

  江苏国企领导人员管理有《办法》

  《新华日报》报道: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已由江苏省委办公厅正式转发。这是我国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大改革以来,在全国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制定的第一个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的规范性政策文件。

  《暂行办法》有四个明显特点:一是针对性。紧紧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所带来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在管理的原则、方式和方法上有了新突破。二是特色性。突出企业特点和市场化配置要求,对不同职位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三是法规性。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的原则精神,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充分落实董事会、经理层的用人权。四是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国企领导人员管理现状,较好地将指向性、指导性和现实可操作性结合了起来。

  《暂行办法》有效地解决了两大问题:一是在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的专项性政策法规的情况下,探索形成了区别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使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紧密结合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新办法;二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做法不一的情况下,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了各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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