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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击两抢:严刑震慑之外还需高破案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0:09 南方网
  南方都市报 

  广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规定七种特定情况下的飞车抢夺将按抢劫罪论处,最高刑罚可至死刑。政法机关希望通过此举遏制近年来“两抢”案件的高发势头,我们也认为这是对犯罪分子的有力威慑。不过,在严刑震慑之外,还需提高破案率,如此才能使《意见》发挥更大作用。

  事实上,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对于“飞车抢夺”的行为可以从重处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最高刑提至死刑。故实际上“重典”的做法早在3年前已付诸实行。而近3年来广东的“两抢”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年均增长率达到17.37%。“两抢”犯罪分子人数2003年为23751人,2005年则上升为32465人,连续三年超过全省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1/3。32465人,相当于其他一个省刑事犯罪分子的总和。

  有基层民警反映:在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提高抓获率和破案率很关键。这正暗合了法学界的一个常识:刑罚的威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据公安部门介绍:“两抢”案的取证工作难度很大,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现场抓获的,会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现场抓获的嫌疑人一般也不会供认,或早已抛弃赃物。因此许多“两抢”分子已作案很多起,却无法深挖,致使很多嫌疑人对可能受到的刑罚长短并不在乎。这样看来,即使在技术层面,“重判”“死刑”能否有机会准确落到犯罪分子身上也是一个问题。

  其实,历史上有些王朝的法典可比现在严厉多了。明初,因朱元璋痛恨贪官污吏为害朝纲,对官吏贪污的处罚特别重。犯有贪赃罪的官吏,一律发配到北方荒漠中充军;若贪污赃银60两以上,将被处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之刑。但明代贪污腐化程度仍是触目惊心。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有据可查的便是出自明朝话本。

  因此,重典固然重要,但准确实施更重要。一向倡导严刑峻法的《韩非子》也提到,若重罚没有机会执行,即便是车裂之刑,人民还是会冒险一试。但若是有过必罚,人民受到的侵害反而比轻刑来得少。儒家也说“民免而无耻”。因此,要真正阻遏犯罪势头,提高刑罚适用的准确性比提高刑罚的严厉性要来得更为重要。就“两抢”这一犯罪形式来说,取证难、破案率相对不高,犯罪无法得到及时准确的惩罚,其实反映出基层警力不够的问题。因此,巡警上街、加强街区监控等等,也许会比“死刑”“重典”更能取得遏制犯罪的效果。

  此外,“两抢”犯罪不是一个法学能够解释的问题。里面涉及到更多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原因。事实上,“两抢”可被视为由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所集中起来的“问题群”的一个爆发点。这些问题包括:城市人群的贫富分化、珠三角与周边地区在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现有法律框架对居民自治反犯罪有诸多限制;抢劫犯罪取证程序不完善,等等。要想遏制“两抢”高发势头,除了提高刑罚,也要正视这些问题。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有言:“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如何对城市治安问题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必须要提上广东省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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