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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体罚侮辱学生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0:2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提高教育质量,关键靠教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设专章对教师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了对教师的要求,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

  草案同时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但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徒刑并且不适用缓刑的除外。

  加强教师管理是草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者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草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对教师作出诸多限制性规定的同时,草案也对保障教师待遇作出明确的规定。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公办学校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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