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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0:27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

  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

  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

  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

  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

  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

  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

  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

  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

  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

  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

  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

  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

  (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

  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

  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

  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

  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

  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

  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

  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

  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

  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

  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

  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

  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

  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

  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

  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

  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

  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

  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

  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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