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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申请住房补贴到街道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0:30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孙殿喜

  本报讯《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3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哈市市民可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审批获得通过后,平均每户购房者可获得3万元补贴。

  《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日前通过审议,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记者从哈市房产住宅局获悉,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积极准备中,3月1日当天,哈市各区、街道办将面向社区居民公开办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这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获得货币补贴的第一步。

  符合三种条件可申请补贴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离退休金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当扣除交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并按照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三)现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70%。

  获得补贴的程序

  到街道办事处办申请手续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家庭成员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现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者承租证;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

  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核准情况,定期汇总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汇总情况提出补贴指标分配比例及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补贴指标分配到各区人民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补贴指标分配计划,将补贴资金定期拨付到各区人民政府货币补贴账户。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货币补贴发放情况。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补贴指标分配情况,摇号确定中号申请人。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经摇号未中号的申请人,自核准之日起2年内具有新的摇号参加资格。2年内仍未中号的,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未中号期间自行购买的房屋,不予补贴。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优先中号条件。

  购房人凭居民身份证、《补贴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在《补贴证》有效期间按照规定购买住房后,购房人应当持《补贴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号确认单》后,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换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

  《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号情况在中号申请人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无人检举或者检举不实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号确认单》。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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