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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生育选择权”案产妇获赔1.8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1:02 新华网

  

重庆首例“生育选择权”案产妇获赔1.8万(图)

  重庆时报图形李娟制

  据重庆时报报道 一名孕妇到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医院B超检查结论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可到分娩时,却生下了一个右手只有3根指头、左手肘关节以下部分全无、左脚

只有2根脚趾头、右脚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肢体严重缺失的男婴。产妇痛不欲生,一怒之下,以侵犯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当初做B超检查的医院告上法院。这也为重庆首例关于状告医院剥夺“生育选择权”案件。

  经过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妈妈为自己肢残的儿子争取到了18000元。一家人都不服,近日,肢残儿的外公再次到高院递交了申诉书。

  重感冒服药留下隐患?

  2001年8月,家住江津的吴秀秀和綦江县的青年小伙何宝贵结婚。第二年4月,吴秀秀怀上了孩子。为了让将出生的孩子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俩背井离乡前往福建一家皮鞋厂打工挣钱。

  然而,到福建后,由于很难适应当地的气候环境,身体状况并不很好的吴秀秀便患上了重感冒。吴秀秀不懂得孕期医学常识,到医院看病,从来没有把自己已经有了身孕的事情告诉医生。所以,吴秀秀吃了一些不该吃的感冒药。由于感冒久治不愈,吴秀秀为此伤透了脑筋,后来她干脆自己到药店胡乱买药。可正是由于这场重感冒,给腹中的胎儿留下了不小的隐患。

  产前检查“未见异常”

  2002年5月,吴秀秀在丈夫的好心劝说下,回到了重庆,和公公婆婆生活在一起,调养身体。转眼到了8月,离孩子的出生差不多还有三个月时间,为了知道肚子里的孩子是否健康,8月25日,吴秀秀来到綦江县人民医院做了产前常规检查。医生检查后称没有发现异常,让她好好休息,两周后再来复查。9月1日,吴秀秀再次来到綦江县人民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查,检查结果仍然是没有发现异常。

  为了再次确诊,吴秀秀来到位于永川市的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查。经过检查,医生诊断吴秀秀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9月27日和10月7日的两次常规检查,大夫诊断吴秀秀为宫内发育迟缓,一周后,经过医院的B超检查,医院出具了《超声B超实时成像报告单》,记载确认:单胎头位、胎儿未见明显异常。

  婴儿出生缺胳膊少腿

  2002 年11月15日,吴秀秀要分娩了,吴秀秀没有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而是选择了离家较近的永川市万寿镇卫生院生产。

  一家人焦急地在手术室外等了几个小时,生产正常,但是生下的小男孩却让一家人为之震惊:这个小男孩肢体严重缺失,右手只有3根指头,左手肘关节以下的部分全没了,左脚只有2根脚趾头,右脚膝盖以下部分缺失!

  在孩子出生满月的日子,吴秀秀给儿子取名志强。夫妻俩的用意,是希望孩子能够直面生活,坚强地生活下去。

  缺胳膊缺腿不能再让他缺爱

  近日,吴秀秀的父亲,也是本案的原告代理人吴云维,再次带上一大叠材料,专程赶到重庆市高院递交材料提起申诉。

  昨天,60多岁的吴云维说,当孩子生下来后,全家人几乎都绝望了,当时曾有人劝他们放弃这个小孩,再生一个,但他们没有同意。现在经过三年的相处,感觉外孙志强太乖了。一家人感情深厚,“现在再有人劝我放弃,我就要骂人了”。

  一审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

  2003 年11月6日,吴秀秀带着不到两岁的儿子志强来到永川市人民法院,母子俩同为原告,以医院剥夺他们生育选择权为由,要求被告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分别给付原告母子二人精神抚慰金20000 元,并承担因误诊而造成的小孩今后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护理依赖费、亲子鉴定费等等共计20余万元。为了证明小强系自己所生,吴秀秀还专门花3500元钱,做了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该能发现胎儿畸形而没有发现,且报告单内容过于简单,存在一定过错,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吴秀秀的生育选择权。但吴秀秀错过最佳检查期,且没有遵照医生嘱咐住院诊治,从而未能得到进一步确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原告志强的残疾系父母原因造成,与B超漏诊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吴秀秀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驳回原告吴秀秀、志强母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侵犯生育选择权获赔1.8万

  吴秀秀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定医院对吴秀秀的生育选择权侵权事实成立。但吴秀秀未遵医嘱“住院”诊治,也有一定过错,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追加了10000元精神损失费,赔偿18000元,以及亲子鉴定费。驳回了吴秀秀的其他上诉请求。

  吴秀秀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院受理后向一中院提起抗诉。

  重新审理抗诉理由不成立被驳回

  一中院重新审理时认定,医院对吴秀秀的怀孕检查存在漏诊,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吴秀秀的生育选择权,因此医院应当进行赔偿,但对肢残的志强却未造成侵权,因此志强请求的相关费用赔偿,经过两级法院三次审理均没有被法院主张,是正确的判决,抗诉理由不成立。

  新闻名词

  生育选择权

  妇女有权利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生育还是不生育,以及生育几个这个问题。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妇女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生育问题。

  类似案例

  B超失误生下残儿医院赔55万元

  福建省的文女士从怀孕后直到生出肢残儿,一直由漳州市医院提供产前保健服务。但怀孕期间进行的5次B超检查中,均未能正确显示胎儿的完整情况。

  生下肢残儿后,文女士以医院侵害了自己的“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请其赔偿相应损失。2004年9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漳州市医院赔偿上诉人文女士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女婴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合计552783.36元。 (记者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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