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缩水逾3%双倍退还多收款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1: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问:白云区刘女士询问,前年底她购买了一套号称是103平方米的商品房,日前查产权时发现房管部门登记的面积变成了99平方米!开发商却表示,由于购楼合同没有对面积减少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开发商只能一次性赔偿刘女士5000元。对此刘女士十分气愤,但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此类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 答:记者咨询了法律专家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该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或选择退款。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该部分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超出3%的,买受人有退房和退款两种选择,选择退房的处理办法与上等同,选择退款的,该部分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律师表示,刘女士的房子缩水已超过了3%的比例,可选择退房或者要求开发商双倍退回多收的房款。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楼时应该就面积不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双方的责权利都作出详细的约定。(汤新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