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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交出赏金“买回”丢失手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2:21 新闻晚报

  晚报讯 近日,胡先生碰到了主动邀赏的拾主,他向本报热线打来电话诉说他的经历。律师认为,拾到东西不归是违法行为。

  2月11日晚,胡先生发现小灵通不见了,由于小灵通是公司的,还有一年半的使用合约,必须去指定地点补卡,十分麻烦。胡先生马上回拨自己的小灵通,但电话一直打不通。第二天,胡收到自己小灵通发来的短信,对方表示自己捡到了胡先生小灵通,愿意上门送还

胡先生,但希望胡先生能够为此付出一些“代价”,并强调并非自己偷来,请胡先生不要报警。胡先生回短信询问对方要多少“代价”,对方要价200元,胡先生同意了。最后,对方送还手机的时候胡先生正巧不在公司,对方戴着墨镜和头盔并急于成交,同事知道这件事情也认得胡先生的手机就帮忙“买”下了。

  为此,记者做了一番小调查。如果遇到胡先生这种情况你会怎样,许多人表示价格合适就会接受。张小姐说:“我当然希望丢失的东西还回到自己手中,例如手机中存储的电话号码是买不来的,付出一点钱还是合算的。”其他人表示需视失物的重要性而定,只有少部分人认为不应该答应。

  当问及如果是自己拾到他人物品,会否接受对方酬谢。大部分人表示不会向失主索要赏金。也有很多人表示报酬不多或者失主执意要酬谢,他们还是会接受的。

  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菅峰律师认为,拾到他人东西属,既没有财产正当来源,也没有合理持有他人财产理由。拒不归还失主或要求有偿归还的,都应当认为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在事实和行为人明确的情况下,失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财产权。

  在归还失主后向失主提出酬谢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既不保护也不推崇。索要适当酬金虽不过分,但有违社会所弘扬和提倡的道德风尚,道德的要求通常高于法律规定。类似胡先生的屈从做法,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索要酬金的风气,但也是无奈之举。

  法律并没有规定失主必须酬谢拾主,失主主动提出酬谢拾主的行为应当看成一种赠与行为。法律赋予公民支配自己私有财产的权利。接受或者拒绝他人的赠与行为也是公民的权利。因此,接受失主酬谢也无可厚非。作者:□周慧静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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