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时别盲目签“推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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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4:05 新民晚报 |
公司先在媒体或网络上发布招工广告,许以优厚待遇,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当有人来应聘时,公司表示要先“考察”一番,并和应聘者签订一份“合同”:应聘者必须买下产品去推销,如果能完成销售,就予以录用;不能完成则不录用也不退款。然而,按照公司规定的价格,产品是无法推销出去的。于是,应聘者付的样品费或保证金也就被公司“吞”掉了。 最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检查发现,有个别用人单位通过设立此类招聘“陷阱”,坑骗求职者财物。大学生小姜在网上看到招聘广告:位于浦东新区杜鹃路的上海虎雕经贸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待遇优厚。小姜立即前去应聘。公司负责人询问了小姜几个简单问题,就要求他与公司签订一份“实习(兼职)合同书”。合同规定:小姜先自愿花330元认购公司的一个人造水晶制品,然后按公司规定的价格推销出去。如果成功,他可以拿到业绩总额15%的提成,并被录用为正式员工;反之,330元不退,产品归小姜所有。如果要终止实习,就必须支付公司违约金330元。小姜交钱拿到产品后,才发现公司规定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根本无法推销出去。他支付的330元钱也有去无回。 无独有偶,求职者余小姐到上海品客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应聘,签了一份推广青瓷茶具的“合作合同”并支付370元后,发现无法推销。但公司以合同为依据,拒绝收回茶具。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求职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随意签订以推广、促销为名的民事协议,更不能盲目签字、随意交钱。如果已经发生并支付钱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径,求职者可向公安部门举报。 本报记者邵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