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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校要发展管理先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4:20 金羊网-新快报

  ———广东省民教委常务副会长蒋超文讲话节选

  【编者按】

  由广东省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委员会和本报联合主办的“2005年广东民办教育论坛”于去年12月成功召开,论坛在研讨“如何进一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教育的

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上取得成果。会上,广东省民教委常务副会长蒋超文围绕“民办教育发展与创新”的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广东省民教委副会长吴紫彦在论坛第二天汇报了民办教育论文的评选情况并对本次论坛作了总结性发言。以下为他们讲话内容的节选。

  民办学校要得到持续发展,从内部来说,重要的是改善学校管理,特别要健全学校领导体制,实现制度创新。换句话说,就是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

  我省民办学校除极少数规模不大的幼儿园、小学外,大多数在办学方案中已申明实行董事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但由于这一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制度还不健全,执行也不规范,致使该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好些学校仍然是家长式、家族式领导,缺乏权利制衡机制,因而不时出现矛盾,影响到学校的发展。

  坚持好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董事会组成、工作内容、职权范围去执行,有效解决学校运营管理中出现的矛盾,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就要贯彻“分权和制衡”的原则。目前我省的民办学校有的只有董事长,董事则长期空缺;有的虽有董事,但多是行政人员或出资人员的亲属。这种情况可借鉴企业法人董事会的做法:聘请与举办者和管理者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贤达或教授专家担任学校的独立董事,以保障决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建立决策的运行程序,首先要把会议制度规定下来,一学期开几次会,议题是什么,都要有计划。董事会要讨论的问题,应按《促进法》规定的六项大事,而不是一般性事务,日常工作可由校长召开校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谈论解决。董事会要有个“议事规则”,比如讨论的问题应是经过调查研究,并形成初步意见:董事长与校长事先交换过看法,在大的方面取得一致;议题涉及到个人利益关系,当事人应该回避;讨论要发扬民主,如意见分歧较大,可推迟表决;重大事项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会议才能决定。决议要形成方案,最后交由哪一个董事或部门执行都要明确,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关,不能把它降为一般的办事机构。《促进法》规定董事会职能: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审批年度工作计划;修改办学章程和制定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筹集办学经费和审批年度预算,聘请或解聘校长;决定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工、合并、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按规定董事长与校长的职责虽然划分得比较清楚,但执行起来仍有许多不详尽的地方。如学校的中层干部是校长聘还是董事长聘?校长要提出预算,和董事长之间的权限怎么划分?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会产生矛盾。解决的办法有两条:

  1.制定具体的职权划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这种划分,既要按照促进法的规定,又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

  2.要讲“人和”。文件即使订得再具体,执行中也有个思维方法、工作作风、个人气质的问题。所以要讲“沟通、谅解”。我们认为,校长对董事长要多些“理解、负责、宽容”,因为董事长负责经营,很自然会从经营上考虑问题;而董事长对校长也要多一些“尊重、信任、真诚”。因为校长懂得教育规律,多从培养人的角度来考虑。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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