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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3月1日实施 亮点突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9:40 红网

  红网长沙2月27日讯(记者 肖雄)《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颁布实施。《条例》涵盖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的各个方面,对农村可再生能源的重点推广技术、政府和部门扶持、市场监管等作了规范规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

  以下为亮点一览:

  ——重点推广的技术。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以下可再生能源技术: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风能利用技术;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

  ——沼气利用工程的重点地区。《条例》第七条还规定建设沼气利用工程的重点是:血吸虫病疫区;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另外,《条例》第八条还针对湖南省农村养殖业形成规模养殖后带来的污染问题,作出了“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的规定。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

  ——须设立发展专项经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另外,《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要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开发利用可享受的优惠。《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优惠措施为: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或者属于高新技术的项目,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资金、信贷、税收、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农户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户自用地热能,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开发利用的从业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分别从资格证书、资质证书、技术规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安全生产,把好事办好。《条例》规定,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农村节约能源工作,属于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质量安全。

  ——兴建大中型工程须申报备案。《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日供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

  (稿源:红网)

  (作者:肖雄)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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