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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诫勉谈话制度流于形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1:44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评论员 木乔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据2月26日新华社电,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其中,有关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各项具体规定,尤其引人瞩目。

  这是中央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尝试。这一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7种情况,要求必须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该办法还对诫勉谈话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比较明确的后续处理指引,这都有利于减少各地此前推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混乱状况。

  不过,结合此前各地试行诫勉谈话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我们显然更关心,这一诫勉谈话制度将如何具体落实,如何避免这一本意良好的制度流于形式或宽严失度。

  从性质上说,诫勉谈话是具有一定人情味的常态管理制度,最主要的功能是提醒和教育,而非事后惩罚。比如香港廉政公署叫公务员“喝咖啡”、联交所叫金融界人士“喝茶”,都是典型的诫勉谈话。对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当上级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其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又还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标准时,就可以直接找本人谈话,明确指出问题,当面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以促其定期改正错误。

  显然,这一教育管理制度具有明显的善意,其积极作用在效果上甚至好于严刑峻法。总结多年来的经验教训,不得不承认,在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管理和法治规范时,对他们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还不够系统。事实证明,因为缺乏及时有效的提醒和教育,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知不觉就走向放任自流。而实行诫勉谈话的目的,就是要向出现问题或危险苗头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预警,让他们有机会悬崖勒马,避免犯下难以挽回的严重错误。

  同时,这种制度与严刑峻法在目的上又高度一致,都是为了从严治党、有错必纠。其优点在于,谈话主要以正面教育为主,实行的是超前预防。这就好比打流行病疫苗,上级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恰当的诫勉谈话,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他们犯错误的几率,特别是要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从而保证党员廉洁自律,不断增强执政能力。

  不过,近年来各地虽然陆续开始实施诫勉谈话,但具体执行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对诫勉谈话意义认识不足,谈话方法不当,或避重就轻,或大事化小,该谈的没谈,不该谈的却谈得太多,不能真正起到教育、提醒和预防作用。

  诫勉谈话既然是一种特殊的思想教育工作,就不太可能一谈就灵。因此对每一个诫勉对象,上级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恐怕都要有足够的耐心,谈话前要充分了解情况,谈话时要讲究方式方法,谈话后要做好后续工作,注意跟踪了解其思想认识、工作表现和改进情况,或再次谈话警告,或适当安抚鼓励。

  这样看来,相对于各地各部门的复杂情况,这个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具体执行时需要细化。如果说,“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用人失察失误”,尚可以多数民意作为判断依据;那么,要准确判定什么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什么是“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可能就会有一定的困难和分歧。而公众最担心的莫过于,如果不能准确判定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关行为,就可能滥用诫勉谈话,或把本应进行组织处理的严重错误给淡化了,或纵容应由司法介入的涉嫌犯罪行为。

  所以,要让诫勉谈话真正起到作用,在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这一制度时,更要厘清相关的组织处理和法律制度,以确定不同性质问题的判断边界和处理力度,从而严惩有意为恶,教育无心有过,让法与情、严与宽各得其所,各尽其能,真正管好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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