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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无法使用应赔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2:12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肖蓓责任编辑 刘海阳

  在示范合同中,婚车备用车是否要有价格差异?照片的肖像权究竟属于摄影师还是消费者?停用电子邮箱是否要提交书面申请?针对市工商局新出台的婚庆服务、纪实摄影服务、付费电子邮箱的三个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消保委昨日组织律师专家、消费者对合同中的热点问题进行点评。

  婚庆服务合同———

  备用车价格应下浮?

  “结婚当天的婚车面目全非,让我丢尽了面子。”消费者黄先生在点评会上讲述了自己被“黑”的遭遇。黄先生委托俏新娘婚庆服务公司办理婚庆服务,签约时定下奔驰560作为婚车。婚礼当天,这辆奔驰560的婚车竟然是油漆脱落,车身很脏,而且是外地牌照,司机对路不熟,不仅延误了时间,还让黄先生感到很没面子。为此,黄先生提议,在《婚庆服务合同的婚车使用约定》中,应该写明婚车的型号、牌照、车况、里程数,以及司机的驾龄等具体细节。

  据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介绍,对婚庆服务公司的投诉中,婚车不按时到场、婚车不符合事先约定的情况尤其突出。在昨日的点评中,有关婚车、备用车的条款成为关注的焦点。孙理波律师认为,很多婚庆公司都是将高档车作为首选车吸引消费者眼球,然而真正操作时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使用备用车。因此,合同应该在备用车的价格上有所下浮,以补偿消费者的损失。专家还建议,由于交通状况、车辆调度问题,婚车服务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合同中最好能加入婚车保险条款。

  摄影服务合同———

  照片肖像权属于谁?

  据介绍,一些婚庆公司在为消费者拍完照片后,会将一些宾客的照片在相关的杂志上刊登,从而引发肖像权的争议。在点评中,有关消费者的肖像权归属问题成为争论焦点。《上海市婚庆服务合同摄影约定》的合同附件中规定,“甲方有权保留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对此,孙理波律师认为,消费者委托摄影师拍摄照片,肖像权应该归属于消费者,除非消费者明示放弃摄影版权。合同中应该加上“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图片内容。”

  邮箱服务合同———

  停用不要书面申请?

  在《上海市互联网收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点评中,网站的资质以及违约责任也成为关注焦点。法律专家俞云鹤认为,信息产业部刚刚出台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管理办法》规定,网站运营商要实行许可准入制,没有资质的网站不得运营电子邮件业务。因此,合同应增加对于乙方资质的要求,要提供许可证号码。

  该合同规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电子邮箱服务,则乙方应按甲方受影响的时间的几倍顺延服务时间。”俞云鹤认为,该条款减轻了网站的责任,应该改成“乙方应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失对甲方进行赔偿。”

  消费者建议说,当消费者停止使用电子邮箱时,必须向网站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还会继续收钱。“这对于追求便利的消费者来说太麻烦了,合同应在这方面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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