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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焰火晚会要获许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3:2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彬、实习生张星)记者昨日从省安监局获悉,今后在我省境内举办焰火晚会必须要有许可证,否则将对燃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省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我省将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

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据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关人士称,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经过许可但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还规定,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有关人士表示,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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