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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对象”突然“蒸发” “不予受理”让你“没辙”(民意回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3:47 江南时报

  请报社帮我们找一名大律师“打假”

  江南时报编辑同志:

  自贵报2006年2月13日、14日,连续两天醒目地刊出,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41名乡村幼儿教师的诉求信,《面对良心,我们无愧于教育,面对现实,我们有负于家庭》和盐城4

1名乡村幼儿教师“红印来信”的调查之后,在盐城各地产生了强烈的反响。触动了少数人(应作为而不为)的神经及灵魂,唤醒有良心的人们,41名幼师埋在心底里的积怨、积愤终于得到了发泄,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得到澄清,有了明白的答案。《江南时报》这一公开讨论给这一群体的创伤心灵得到抚慰,激化尖锐、极端上访的社会矛盾趋于缓和,在此我们全体幼师感谢你们,感谢你们对正义的理解和支持!

  今天再次给《江南时报》来信,就是我们幼师还有一些心里话要向你诉说,同时更愿意向你诉说,不求你解决,只求你指点和帮助。哪怕就是一句安慰的话,这样即使我们拿不到一分钱,或不能增加一分钱,我们41人也绝对愿意为学前教育,为建设新农村,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为农民进城解决后顾之忧做贡献!

  本来我们41人,从2005年11月初,获悉11月1日起执行新工资标准,发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所在的亭湖区劳动保障局举报,并要求增补工资及增补“三金”的信访请求,在久拖未果,在强烈抗议、艰难求索维权的情况下,亭湖区劳动保障局作出令人啼笑皆非,故意颠倒黑白的解释“不是企业管不了,主体不明确”等等。

  无奈在盐城电视台2005年12月9日《今晚播报》栏目绝对弄清事实的情况下,我们41位幼师再次集体于2006年12月12日,向亭湖区劳动保障局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其间奔返市、区两局之间,就材料而言,合分、分合,其间辛酸苦楚难以用汉字来表述,终于得到答案是“不予受理”四字置你死地!至此,原本简单、事实清楚的41名幼师的合法请求再一次陷入僵局。

  写到这里,我们41位幼儿教师再次投书《江南时报》并请求:

  1.恳求你们能在南京城(千万不要在盐城以防同化),找一名名律师,或善解人意的律师,说清楚这场劳动争议案是与非,或打一场官司更好,如能提供法律援助我们终身难忘不胜感恩,即便没有律师这样做,我们也能理解。那无论如何,磕请你们再帮助一次,我们随附其中一位老师四项诉讼请求,对照国家最基本的政策,不偏不倚地来一个检尺或界定,让我们幼师一辈子心中有个数,为幼儿教育付出——值,我们同时还明晓不叫“闹”,黑白仍能分明!理论公理还在。

  2.同时提请建议向有关部门申请打假,因为步凤镇教办,至今运转,指手画脚,发号施令。这我们不说,你们记者姜振军等来过,何能解释这一怪现象,政府也有假?!

  亭湖区保障局认定步凤镇教办被撤销,事实在运作!

  此致!

  亭湖区步凤镇41名乡村幼儿教师(名单略)

  2006年2月22日

  仲裁委:教办已撤政府无关

  编者注:

  41名幼儿教师在此番来信后,附上了其中一名幼教蔡国秀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和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学前教育班(大、中、小之和)1993/2005年期间学生学费开支后所剩资金一览表》,写信者在表格下方加了一句话:“步凤镇教育办公室涉嫌挪用幼教经费!585.72万元哪里去了!”

  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蔡国秀女33岁汉族住亭湖区步凤镇南舍村

  争议对象:1.亭湖区步凤镇教育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储学书(镇文教助理);2.亭湖区步凤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戴克峰(镇长)

  请求事项:1.增加、补足前三年(2002年1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不足盐城市亭湖区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报酬,计人民币陆仟肆佰捌拾元(6480.00元),并从2005年11月1日起坚决执行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2.增补三金(医保、养老、失业金)为每位老师补发《养老保险手册》交至本人保管。(从1993年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止)。3.责令补签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4.本争议仲裁费由被诉人全额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们41人,系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全体乡村幼儿教师,受亭湖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委托长期从事乡村学前教育工作,并听命步凤镇教育办公室派遣,接受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执行幼教经费的收缴等事务,分布在全镇每个村幼儿园(班)、淹没无闻,任劳任怨,一干二十几个春秋,最长的教龄已达30年,最短的也足有15年,平均年龄已过不惑之年。现为人母,又为人妻的我们,为教育事业奉献出了青春年华,送出的学生一茬又一茬;孩子们的启蒙老师,人称辛勤的“园丁”,可就这,园丁的报酬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多也就320元/月(2004年7月1日前最多的只有270元/月)少的则更少,那么一丁点儿,连一个农民工都不如,连人平均收入都达不到,更谈不上达到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面对良心,我们无愧于教育事业,面对现实我们上有老下有小,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窘迫,身心倍受煎熬,实难养家糊口,我们多次报告到上述两单位(政府),要求增加报酬及其待遇,他们视而不见、漠不关心、态度不尽人意(盐城电视台12月9日晚9时55分的《今晚播报》足以证明)。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充分,现在,全体幼师联名申报,恳求盐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同工同酬,把构建和谐社会落到实处的原则,坚决执行《江苏省劳动保障条例》、参照《劳动法》、《教师法》等法规,请予支持41名特殊弱势群体的请求!

  谨呈: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诉人:亭湖区步凤镇乡村幼儿教师蔡国秀

  2005年12月12日

  附: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蔡国秀同志:

  你于2006年1月16日向本委送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已收悉。

  经向盐城市亭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你所诉的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教育办公室已被撤销,目前此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存在,另外你与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也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你诉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教育办公室和盐城市亭湖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

  你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亭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崔武律师:愿组织律师团为其服务

  根据来信提出的要求,本报昨晚紧急连线本报大律师团成员、南京铁齿铜牙律师网的崔武先生。崔武律师在听取案情简单的描述后说,首先要分清你们的身份是否是国家干部编制?如果是国家干部编制的正式教师,那么你们跟单位是存在人事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该向当地人事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或仲裁庭不予受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你们是非国家干部身份,那跟单位之间就是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是企业单位职工故不予以受理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许多政府机关也聘请了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如打字员、卫生清洁工等,就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只能属于普通劳动合同关系。他们跟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只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不能说他们是非企业单位职工就不予以受理。因为幼儿园和镇教办没有法人资格,故不是适格的被诉主体。只能将幼儿园的开办单位步凤镇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以受理,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5天的起诉期限,不应该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应该向后延长法定节假日耽误的几天时间。或者变更请求,增加赔偿数额,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如仍不受理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是一个补救之策。我愿意组织律师团为她们服务。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2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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