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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首例破坏电力设备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3:48 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贤增姚春龙记者童家松)为切实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近日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对被告人李某等四人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代表国家提起全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同时也是全市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二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月24日,4名被告人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当庭判刑,并被判共同赔偿国家电力设备损失1190元。

  2005年11月20日凌晨,李某等四人在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邹村吕家塘南边,用事先准备的老虎钳等工具,爬上电线杆剪断电线140米,造成数十户居民停电数小时。为打击犯罪、挽回国家电力设备损失,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将四被告人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受相关电力部门委托代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目前,虽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集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很少见,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今后此类案件有可能呈现大幅递增的趋势。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28日第三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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