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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重拳打击商业贿赂 二十二部委联手反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7:0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8日电中国政府打击商业贿赂战斗的号角已然吹响。不到10天时间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两度就治理商业贿赂作出部署。

  今天出版的《新京报》报道称,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不到10天时间里,总理已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两次部署。此前的2月15日,温家宝在部署行政监

察工作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报道指出,就在上述廉政会议召开前一周左右,一份由中央纪委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到各部委和各省市。与此同时,为治理商业贿赂而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其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

  22部委联手反“贿”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说,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但商业贿赂大多数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

  据中央纪委人士透露,2005年8月16日和11月25日中纪委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就商业贿赂以及相应的行业自查问题邀请有关部委的纪检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研究。此间,其还牵头在9月成立了由18个部门组成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与此同时,相关的调研也随之展开。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此前的调研结果,中央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一个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内的高规格领导小组随之成立。其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程宝库说,这显示了高层治理腐败,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

  一个矛盾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张忠宇副处长介绍,近五年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却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显示,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变化不大。

  然而另外一些数字却正揭示着商业贿赂给经济造成的巨大危害。来自商务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调查结果让程宝库“触目惊心”:几乎每个行业都存在,其中尤以医疗卫生、基建、电信、金融等部门为重。而比较研究表明,商业贿赂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有难以承受的社会后果发生。程宝库说,商业贿赂的治理已刻不容缓。

  确定六大“重灾区”

  在最近中央下发的一份文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高层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不仅体现在高规格的领导机构,也表现在具体举措的出台。就在2月24日召开的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作为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依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已由中纪委于今年1月底起草完成。并约于一周前以通知形式下发到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省市。

  《通知》首先对近期的专项治理作出了安排,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主管(监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并责成其从2006年第一季度开始,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同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泛、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其中明确了上述六大要重点治理的领域。

  作为“重灾区”,卫生、基建等商业贿赂的主管部门早已候命。1月7日,就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第二天,卫生部即举行了《2006年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在该会结束后发布的新闻通稿中,卫生部负责人即表示,“只待中央的《意见》一下发,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作出部署。”

  反腐新战场

  引人注目的是,商业贿赂虽滋生于商业活动中,此次却被纳入了反腐败的体系之中。中央纪委上述人士介绍说,专项治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治理的根本举措还在于,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通知》强调,要深化体制改革,通过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事实上,正由于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换,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才导致公共权力滥用的现象严重。而这又成为商业贿赂高发的原因之一。

  2月24日的廉政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要依法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他说,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赵杰分析说,这正是中央将商业贿赂纳入反腐败体系的关键。他认为,按照商业贿赂的本质,其一般并不牵涉享有公权力的主体。但在学会国,一由于尚处转型期,公共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清。二由于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存在大量的经营性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的贿赂行为交织在一起。在中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反商业贿赂的同时也就是在反腐败。

  赵杰分析说,这是反腐败的一个新战场。商业贿赂是大量腐败行为的一个现实载体,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到反腐败的框架当中,可以使反腐败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更为有效。

  监管困局

  德普公司中国行贿11年却没有执法机构对之处罚。该案最终在海外被发现,说明中国的监管存在巨大的疏漏。《通知》要求,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治理方案外,还要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换机制。国家工商总局一位人士表示,“反商业贿赂需要协同作战”。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在工商总局手中。该局也在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事实上,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或争或推”,加大了执法成本。

  据媒体报道,2003年9月,浙江省工商部门由于强力治理省内保险行业强制保险和商业贿赂,对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处罚。保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基于《保险法》、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自己享有相应监管权限。

  在程宝库看来,商业贿赂的盛行需要检讨的还有我们的法律体制。中国以往的刑法规定,受贿主要是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事业单位的个人如医生、教授等的受贿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联合执法探索

  中纪委人士透露,此番司法机构与执法机构密切合作,其用意之一,正是为将来建立部门之间合作机制积累经验。事实上,在合力打击违法犯罪方面,部门之间的合作已有先例。

  就在去年12月,公安部向审计署、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分别派驻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对审计署移送公安部处理的案件进行督办,并把结果和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审计署;根据审计署的需要,依法采取必要的配合措施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参考意见;除此之外,公安部还计划与各方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审计署与公安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程宝库教授也表示,22个部委合作治理的经历将有助于建立部门合作长效机制的探讨。但他同时认为,从长远来看,应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目前分散在各处的商业贿赂规定归集梳理,并把反商业贿赂的权限赋予统一的机构。程宝库说,多头监管的局面必须改变,这是反商业贿赂能够建立长效机制的根本。

  而另一相关的消息是,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次提请审议。(谢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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