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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法律依据? 女大学生结婚生子被开除惹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7:56 中国新闻网

  今天清晨5时许,王洪杰就起床了,开始给刚满1周岁的儿子穿衣、洗脸、喂奶。做完这一切,她才匆匆地吃了口饭,在穿衣镜前简单地整理了一下衣服,走出家门,忐忑不安地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走去。

  自从儿子来到人世,这名23岁女大学生的命运就开始改变了。

  今天,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女大学生结婚生子被开除”案件,主角王洪杰的命运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戴着眼镜,扎着马尾辫,穿着一件红色羽绒服,王洪杰还是一身学生打扮。法庭上,王洪杰始终低着头,不时用纸巾擦拭眼角上的泪水,默默无语。当法官提问时,她才简短地说几句。

  女大学生在校结婚生子被开除

  2005年2月6日,还差5个月就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学生王洪杰,顺利产下一个男婴。而此时,她并没有感觉到几许做母亲的喜悦,只觉得从黑暗中解脱了出来———“孩子出生之后,我就可以到处走,不用再躲躲藏藏地生活在黑暗中了!”

  就在分娩前一周,王洪杰和爱人林晓功办理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刚刚出生的孩子也有了名分。但是,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王洪杰还是非常害怕学校和同学们知道她怀孕生孩子的事儿。所以,在即将生产的最后几个月,她常常躲在校外的出租房里不敢出门,在谎言、内疚和担惊受怕的煎熬中等待这一天的到来。

  因为是在实习期间,王洪杰向实习医院领导请了假,平时也不必回到学校,因此她觉得这一切都做得“天衣无缝”。在孩子满月之后,她又悄悄地回到医院继续实习。

  然而,令王洪杰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在她生下孩子一个月后,有人到牡丹江医学院举报了她的行为。校方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经过一天的调查核实后,学校将王洪杰本人及父母找到学校。

  因为害怕,在学校调查期间,王洪杰始终没有承认结婚生孩子的事实。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决定,认定王洪杰在校外与林晓功非法同居,并与2005年2月6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以上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王洪杰在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犯了校规校纪,在社会和学院造成了极坏影响,决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这一决定时,距教育部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仅仅相差了5天。在当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新规定中,取消了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限制性条文。

  在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多次沟通无效后,当年9月21日,王洪杰不服牡丹江医学院对她的处理决定,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洪杰经考试合格,由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录取,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虽然学校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对原告王洪杰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未送达给其本人,未告知相关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违反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判决予以撤销。

  此后,牡丹江医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除学籍有没有法律依据?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开除王洪杰决定的依据是:教育部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和《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鼓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而王洪杰的代理律师张春发认为,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整个条文中根本就找不到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学籍的规定。虽然牡丹江医学院有权根据上述规定作出自己的校规、校纪,但该学院第十一条第二款却任意扩大了应当开除学籍的情形。

  《婚姻法》第六条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王洪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结婚、合法生育,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保护。因此,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对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剥夺了其《宪法》及《婚姻法》赋予的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依法结婚、合法生育的基本人权。

  正是因为这种原因,教育部修改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禁止大学生婚育的规定,保证了国家部门规章与法律的统一性。

  牡丹江医学院的法律顾问杨帆辩称,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王洪杰享受了受教育的权利,就应该尽到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既然她违反了校规校纪,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而该校在作出对王洪杰的处理决定时,还在适用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及校规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当然在法庭上她也认为,“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处理决定”。

  “即使按照原规章,王洪杰也不应该被开除,充其量做退学处理。”张春发律师认为,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虽然王洪杰有过错,但还不至于处以学校纪律处分中的“极刑”。事后,她对在校方调查时“拒不承认”的态度作出了深刻检讨。作为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高等学府,不应该把学生“一棒子打死”,而应该给学生一个改过的机会,从而用所学的知识回报社会。如果学校就这样将她撵出校门,不但使其父母含辛茹苦积赞的近10万元学费打了水漂儿,也使她的人生道路由此发生转折,不但不能获得社会同情,还要承受种种歧视。

  未婚同居是“非法同居”吗?

  “辩来辩去,你说学校依据什么将王洪杰开除?”辩论中,张春发律师这样质问对方时,法庭上出现了短时间的沉默。

  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中,将其违纪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同居”,从而依据“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的校规对其进行处罚。

  法庭上,该院法律顾问对“非法同居”作出的具体解释是:这里的“非法同居”的涵义并不是说“同居”不合法,而是指作为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的牡丹江医学院所管理的在校大学生,非经合法的结婚程序而与异性同居,即未婚同居。

  对此说法,张春发律师并不能认同。他说,结婚登记证书、孩子落户证明均可以完全证明王洪杰是依法结婚、合法生育。婚前,王洪杰在外租房同居只能属于未婚同居,但绝对不等同于“非法同居”!这一定性,贬低了王洪杰的人格,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

  张春发认为,“同居”和“非法同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的“非法同居”,法律最后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时,林晓功已经离婚,王洪杰是未婚,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

  该不该给王洪杰一次机会?

  大学生谈恋爱、校外同居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记者随机采访一些大学生,他们中多数人能够接受同居的事实,但不能容忍把孩子生下来这一事实。一位同学甚至不屑地说:“谈恋爱就谈恋爱呗,干嘛弄出这么大个结果?”

  无论是学校领导、老师,还是学生,大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就是做律师多年的张春发也感慨:“在法律上我全力支持王洪杰,但如果这件事真发生在我女儿身上,我会把她打得半死!”

  “为什么打她个‘半死’,因为不能‘一棍子打死’!”张春发说,王洪杰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只是个人的事,别人无权干涉。牡丹江医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显然侵犯了王洪杰在法律上应当享有的权力。张春发强烈要求给王洪杰一次机会。

  这个提议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和支持。前来参加旁听的牡丹江审计局干部佟卫东说,学校的处分过重,其目的为了“杀一儆百”,却没有考虑被处分学生、家庭的心理承受能力,也没有给被处分者应有的反省、申诉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也有人对学校作出这样的处理决定表示支持,认为作为大学生就不应该结婚生孩子。一位网友尖锐地说:“高等院校是培养人的地方,不是找老公、生孩子的地方!”

  能否给王洪杰一个完成学业的机会,最终还要看法院的终审判决。在法庭上,王洪杰作最后陈述时表示:真诚地向学校道歉,希望学校能够理解我、谅解我,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最后,她站起来向学校的领导鞠了一躬。

  (据中国青年报;亓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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