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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数公民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15 法制日报

  编者按

  施行了近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它针对我国社会治安的新形势做出了一些重要修改,引起了民众的普遍关注,各地公安机关为此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例如业务培训、街头普法等等,以确保新法令行禁止,深入民心。本网记者日前在北京

采访了社区百姓和一线民警,让我们从不同的方面感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扑面而来的新气象。

  见习记者 徐伟 张学锋 邓克珠 张域

  宠物扰民、短信骚扰、偷窥偷拍等“小事”,以往因为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如今,从3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这些行为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

  本网记者25日在北京对公众进行了8个小时的随机调查,共采访各类人群计30人,涉及到宠物扰民、强行乞讨、发黄段子、办理假证、违法出租房屋、偷拍隐私、游客禁止乱涂乱画7大类问题。其中,49%的受访者表示对相关规定比较了解,30%的受访者对相关规定不清楚。宠物扰民、偷拍隐私和办理假证位居公众关注焦点的前三位。

  “饲养宠物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清晨6时30分,天还没完全亮,家住在花家地西里小区的朱大妈就起床了,带着自己的宝贝狗———“爱米”在小区的花园里开始晨练。

  记者见到朱大妈时,“爱米”正在草丛里“撒着欢儿”,“爱米”是一只全身绒毛雪白的“博美”,一副惹人爱怜的模样。怕引起朱大妈的反感,记者表明来意。

  没成想,朱大妈很爽快地说:“宠物扰民应该罚,我双手赞成!”

  “有些人只顾自己养宠物找乐子,往往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比如带着宠物逛商场、抱着宠物吃饭、让宠物随地大小便等等非常令人讨厌。”朱大妈指着“爱米”说:“您瞧,我家‘爱米’每次出来玩,都要用绳子拴住,尽管从不咬人,但也要给路人一种安全感。”

  这时,一位晨练的中年男子听到我们的谈话,也凑了过来。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应受到惩罚。而什么是‘恐吓’,是紧跟着路人?还是冲着路人吼叫?或者是向路人猛扑?法律规定得不是很明确,给执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胁迫诱骗他人乞讨处罚太轻”

  早晨9时左右,记者来到了车水马龙的望京桥下,叫住一位“白领”打扮的女青年。该女子自称是一位法律职业者。

  谈起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强行乞讨的规定,该女子打开了“话匣子”。

  她说:“我一直非常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尤其是关于强行乞讨的规定。我个人认为立法应该明确界定‘职业乞讨人’与真正需要社会救助的人。我经常在车站、大街甚至地铁里遇到乞讨的。起初,我还能给他们一点钱。但后来听说许多乞讨人都是假扮的。现在坦率地讲,我很讨厌。因为我分不清他们真正的身份。”

  该女子继续说道,“最可恨的是那些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人。第一,这些人利用他人对弱者的怜悯,欺骗了公众的感情;第二,这些人往往与抢劫、偷盗脱不了干系,影响了社会正常的治安秩序。因此对他们仅仅只是拘留和罚款,未免太轻了,罪罚不一致。”

  “出租房屋要按法定程序办事”

  上午10时,初春的风越刮越大,记者来到了南湖东园小区进行调查。小区门口一大帮人围成个圈正在闲聊。

  记者赶紧凑上前:“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出租房屋要对承租人进行登记,您了解吗?”

  “房屋出租人还要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啊?这我还真不知道。”一位在公司上班的郝先生接过记者手中的调查问卷大致翻了翻后惊讶地说。

  “是啊,租房子的时候房东要了我三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后,用巴掌大的一块纸写了个收条给我,连个正式合同都没有,更甭说查这查那了,”一位在旁边的李小姐附和着说。

  院子里散步的人不少,看到204号楼旁边有个老大妈,记者连忙迎上去。

  “是吗?我只看过他的身份证,但没登记,租我房子的小伙子挺安分的,平时上上下下都打招呼挺有礼貌,我信得过他。不过国家规定要登记,我们今后出租房屋也要按程序办事”。“不遵守的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哦。”记者笑着给她亮了亮法条,跟她道了声打扰啦。

  “亲朋好友之间发送黄段子应该免责”

  出了南湖东园小区,记者发现在肯德基门口几辆出租车正在等乘客。

  “这两天在报纸上是看到了这么一个消息,好像说发黄段子要受处罚吧。”在肯德基门口等候客人的一位“的哥”在接受记者的问卷调查时说,“以后发短信要小心喽,要不被关进去几天,那滋味可不好受。”

  “不过,我觉得亲朋好友之间发送黄色短信娱乐娱乐,调节一下气氛,联络一下感情,应该免责。”他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否则,一不小心被拘留了,那可就惨了。”

  “在报纸上看到过好像是有这么一个规定。作为女性,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以前只能一笑了之,今后我们就有了法律武器。”在肯德基里吃套餐的一位女士表示很支持这样的规定,并会转告自己的亲朋好友。

  “偷拍隐私受罚操作性不强”

  下午风渐渐小了许多,太阳也偷偷露出“笑脸”。记者挤上了公共汽车,来到和平里樱花园小区采访。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应该受到惩罚我赞成。问题是什么是‘偷拍’?什么是‘偷窥’?实际生活中朋友间偷拍、窃听怎么算?斜眼看美女算不算偷窥?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北京一所高校的李先生说,“首先应当对这些法律术语进行界定,否则,法律条文就无法适用。此外,法律还应对偷拍、窃听的主体加以区分,如果是政府工作人员或新闻记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偷拍、窃听,则不应进行处罚。如果仅仅为了收藏、个人欣赏而偷拍他人隐私的就没必要处罚了。”

  一位外出办事路过的女士也笑着“慷慨陈词”:“法律应当规定侵权的程度,偶尔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情节不严重的,就不用处罚了。同时,取证也是当事人面临的一个难题。当事人要证明自己被偷拍的时间、地点、照片上的人就是自己等都是很困难的,因而,当事人如何根据这一条进行维权,还需进一步规范。”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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