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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500元即构成犯罪 7种飞车抢夺定抢劫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15 法制日报

  本网广州2月27日电 粤法新 记者邓新建 对于“两抢”这个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广东省的公、检、法三家正式达成共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今天向记者透露,该院联合广东省检察院、公安厅近日会签下发并实施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具有特定情形按抢劫犯罪处理,统一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抢夺500元即构成抢夺罪,依法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据广东省有关方面介绍,当前广东抢劫、抢夺犯罪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涉案犯罪分子多;二是案件增长速度快。近三年“两抢”犯罪案件增长率均在两位数以上,2003年至2005年,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7.37%;其中,抢夺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18.44%;三是犯罪主体低龄化倾向严重,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两抢”罪的人数在大幅度增长。

  据广东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了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同时,《意见》规定了构成抢夺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八种情节。

  在上述基础上,《意见》统一了广东全省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抢夺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该负责人表示,抢夺金额不是定罪的惟一标准,指导意见列出飞车抢夺7种情形定为抢劫罪,前3种是最高法院规定的,而后面4种是广东从实际情况出发加上去的,完全属于“广东特色”,公检法机关经过慎重研究,认为这4项规定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对抢夺造成轻微伤以上的,都可以比较严厉地予以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对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入户抢劫”的认定原则以及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论处的具体情形。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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