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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感觉”新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2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翟惠敏

  执法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基层民警作为执法的第一道关口,请他们谈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定更有“实战”气息。

  记者25日通过面对面、电话连线、电子邮件等方式采访了北京几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发现民警对即将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相当熟悉且“相当有感觉”。

  感觉一:耳目一新

  “派出所和基层办案单位全体民警要人人熟知、个个会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凡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一律不准上岗执法!”在进行了多轮大规模的专门培训、远程教学、知识竞赛后,今年初,公安部对民警参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培训和考试提出了“硬杠杠”。

  北京海淀公安分局四季青派出所副所长刘洪用“耳目一新”概括他对新法的感觉。

  刘洪案头的两三本法律辅导教材已有些磨损:“从所里到分局考试都考了好几轮了,可以说对常用法律条文基本上掌握了。”

  “新法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或者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纳入进来,这些规定是民警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力武器。”刘洪一股脑地说出了一些新增条款:强行乞讨、破坏计算机系统、发送信息干扰他人、偷拍隐私、违反房屋出租管理、拉客招嫖等。

  罗颖,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厂桥派出所政委,她说新法实施后,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不能再往哪条上“靠”,再用哪条“套”,而必须找到明确的条文,给违法行为一个准确的定性,这就要求民警树立“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执法观念。

  感觉二:简便可操作

  2005年10月11日,王某与赵某发生矛盾,后被赵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伤情不构成轻微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不构成轻微伤,只属民事纠纷。派出所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尽管派出所做了大量解释工作,但是王某坚持要求派出所处理赵某,导致此案至今无法办结。

  “一起普通事件,派出所投入了大量警力和时间,最终当事人不满意,还向上级机关进行投诉,从前这样的案子很多。而新法的实施使以往治安管理中遇到的许多难题都迎刃而解!”

  罗颖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就是说只要动手打了,哪怕是打了一巴掌,如果被侵害人要求进行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就可以对打人者予以治安处罚。

  感觉三:尚需适应

  虽说听证制度早已不是新鲜事,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听证内容,还是从思想上、心理上给一线民警带来了新的挑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对此,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福绥境派出所政委王建华认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以往没有过。特别是按照听证有关规则,作出处罚的原办案人无权参加听证会,一方面给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案件带来诸多好处,但另一方面对一线办案民警的压力可想而知,因为不可能仅是听证了事,如果在听证过程中发现民警有执法不当等问题,受到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形象。

  在采访中,几名民警谈到,对于法律中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查处无先例可循,应当如何查处?在执行中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还不清楚,“心里没底”,可能需要时间适应。

  感觉四:须加倍小心

  采访中,几名民警都不约而同地谈到,新法对执法程序要求更加严格。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传唤、询问、检查、扣押等处罚程序都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加了通知、告知程序。

  罗颖举例说: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首先,要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而不能像以前那样说句“跟我去趟派出所,有事找你”就可以。同时还要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要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对于有被侵害人的处罚决定,应当将决定书的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新法对办案时限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如不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一般治安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限不超过8小时。办理治安案件的最长期限只有30天,延长一个月必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罗颖认为,从目前公安机关执法民警素质、执法环境和执法程序上看,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案件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询问查证和办结案件的时限有一定难度,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就是违法。”

  感觉五:压力更大了

  王国柱,北京海淀公安分局西北旺派出所警长。自1993年起一直在派出所工作,先后担任外勤民警、治安民警、内勤民警,基层执法经验丰富。

  “新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强化了司法监督。”王国柱说,今后,民警办理的治安案件有的可能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面对面与被处罚人共同接受法院严格的司法审查,“司法监督比以往上一级公安或行政机关复议,只进行内部的书面审查要严格得多。”

  王国柱告诉记者,新法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民警办理治安案件时禁止的11种行为,可以说是民警办案的“高压线”。

  “这11种行为都是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现在明确了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对民警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王国柱说,以往规定中只是要求了民警应当怎样办理治安案件,但是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应受到什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将这些行为明确地写在法律中,让广大群众所熟知,对这些行为予以重点关注,民警执法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压力更大了。

  相关链接

  部分新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238种,主要有: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

  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迫交易的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

  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

  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等等。

  专家建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在预防违法

  “近50%的群众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一定的了解,说明这部法律与每一位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对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些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了积极回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认为,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大突破。

  实现“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另一个大的突破。余凌云表示,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扩大警察执法权限的同时又对警察权力进行了规范控制,如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明确了办案期限,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等等,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赋予了公民申诉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很好的维护,改变了公民在法律实行过程中的被动地位。

  至于如何更好地实施这部新法,余凌云建议,应当体现预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是一部治安秩序维护法,其功能重在积极的预防,而不在消极的处罚。”余凌云说,“在实践中,应尽可能地发挥该法的积极功能,比如,在公共厕所、浴室、桑拿中心等易发生偷窥、偷拍行为的场所张贴醒目的提示语,以警示公众;在小区发生了轻微的治安违法案件,如‘宠物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可以考虑先由小区保安进行调解,动辄处罚,反而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得到很好的执行,还不得不关注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几个问题。”余凌云对记者说,“其一,新法的操作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什么是‘较轻’、‘较重’?如何界定‘偷拍’、‘隐私’?如何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政策,使新法的实施更具操作性。其二,实践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困扰着执法者。比如,‘卖万能钥匙该不该处罚?数额较小的侵占该不该处罚?流动人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管?’等等,都需要执法者在实践中去探索。其三,处罚范围扩大、办案时间缩短、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等,给警察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这个问题不容忽视,公民对此也应给予一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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