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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执行难题将有“法”可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20 法制日报

  本报西安2月27日电 宋飞鸿 记者台建林 执行案中的“老赖”将无法再赖。正在此间进行的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会议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的50位执行局(庭)长们对《关于人民法院对特困群体实行执行救助的规定》等6个讨论稿进行研讨,其中一些规定引人注目。

  ———设立基金救助申请执行人。《关于人民法院对特困群体实行执行救助的规定

(讨论稿)》提出,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以设立基金向某些尚未实现债权、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举报“赖账者”可获奖励。为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有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落实的问题,《关于人民法院悬赏执行的规定(讨论稿)》提出,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向社会发布公告,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赖账不还将被曝光。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关于人民法院债务人公示制度的规定(讨论稿)》推出了一项新举措:设置被执行人公示登记簿,并可以定期将登记簿记载的被执行人名录通过新闻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当被执行人超过规定执行期限6个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是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导致无法执行时,法院可以公布债务人的名单。

  ———安全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为预防和规范法院处置执行案件中出现的各类突发性事件,《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安全预案的规定(讨论稿)》指出,当出现被执行人或其亲属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满,聚众扰乱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时;或被执行人以自杀、自残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对抗法院执行的;涉及执行案件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执行人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人身危险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抗拒执行等情况时,可以启动执行安全预案。

  同时,为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行使职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告知事项的规定(讨论稿)》和《关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的若干规定(讨论稿)》也在会议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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