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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需要有效制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20 法制日报

  有限政府,是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有效制约的政府。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政府法治建设的发展,全能政府日益失去魅力,有限政府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打造有限政府成为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本周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既让我们见证了国家为打造有限政府所付出的不懈努力,也让我们体验了有限政府建设的艰辛与曲折。

  打造有限政府,就要有效制约行政权力。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则禁止”,也

就是政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行使行政权力。但本周,一个出自山西乡宁县政府的红头文件却似乎超越了这一界限。这个红头文件要求,凡在乡宁县开办的煤矿生产企业,都必须在本县境内创办或联办一个非煤企业;兴办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并确定标准为每卖一吨煤,煤矿老板应该拿出30元搞“一业一事”。我们完全理解乡宁县出台这一举措的良苦用心和善意动机,然而却不能不对这种超越法律界限的行动保持应有的警惕。试想:在一个提倡依法治国的国度,如果政府连法律的界限都可以突破,还有什么界限不能突破?

  打造有限政府,就要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行政权作为一种“实践的力量”,如果不受应有的监督,很可能会有被滥用的危险。国家审计署23日披露的一则消息证实了这种担心并非多余。据披露,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县(旗)、乡三级有关部门在高级公路建设项目中,违规征地、截留套取征地补偿资金,仅直接截留克扣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就有5386万元。乌兰察布的农民征地补偿款之所以被无端截留克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政府的征地行为以及对征地补偿款的管理行为远离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制约。因此,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权力违法或不当行使,已经成为当前建设有限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打造有限政府,就要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制度。从程序方面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行使,是促使行政机关公平、高效、合法行使权力的有效手段。这种手段也日益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青睐。本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两个不同的规章传递了同一种声音: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重视公民参与的程序。21日,建设部颁布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这一办法一改过去只把规划当作技术工作的老思路,突出其公共政策性,强调了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和规划出台前的公众参与。22日,环保总局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与公众环境权益有关的建设项目及规划都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必须予以说明。公众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是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仅是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实体权益的保护,更是对行政机关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的防范。而这正是有限政府理念的要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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