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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20 法制日报

  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出路之一

  正确定性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张澄

  建筑行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行业,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工程款的纠纷和拖欠所引起的。因此,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从源头上抓起。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承包人可以就工程价款的债权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存在诸多分歧,并收效甚微。2002年6月,最高法院对该条款作了司法解释,但仍未能解决该问题。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否是一种优先权分歧很大。观点一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属不动产留置权;观点二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属法定抵押权;观点三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属于不动产优先权。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而且留置权应以债权人对标的物占有为成立和存续的要件,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符合留置权的适用对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交付工程后,实际上已不占有该工程,即其已丧失了对标的物的占有,但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况且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担保法》没有将建设工程合同列入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抵押权的成立须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立,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必进行登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排除在了法定抵押权之外。因此,第二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筑物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其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第三人,属于物权范畴。该优先受偿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担保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且其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效力也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这明显区别于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之定性,而符合优先权制度的特性。将该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符合公平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优先权,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就是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担保的特种债权。优先权的标的为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财产,既可以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并不移交于债权人占有。优先权是以优先受偿为内容的担保物权。设立优先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优先权人有就其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是通过行使优先权来保障其债权的受偿。

  但遗憾的是,我国并没有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当前正值《物权法》筹划出台时期,物权法应当确立独立的优先权,即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外构建一个独立、统一、和谐的优先权制度体系,确保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等法律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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