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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21 潇湘晨报

  ★上海一车主停放在小区内的丰田轿车不翼而飞。为此,车主状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王女士缴纳的露天停车泊位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双方之间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沙的汤先生去世界之窗游玩,刚买的轿车却在停车场被偷了,为此还打起了官司。2005年8月8日下午,当事双方在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盗车辆待公安机关查获后,其所有权归被告享有。

  ★2005年4月3日,一起因车辆在宾馆被盗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宾馆被判赔偿失主损失1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入住被告处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经营者为原告提供了服务,因此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服务合同。被告虽未收取停车费用,但应视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一部分,故对原告的车辆应妥善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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