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窨井咬人”案,被“咬”者获赔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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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2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 新闻回放 2004年7月28日凌晨,张军骑自行车经过宁芜公路西善桥路段时,因天黑及窨井盖损坏,不慎掉入窨井中,昏迷4天才醒,落下二级伤残。事发后,家境贫困的张军无钱医治, 将雨花台区市政工程管理所、雨花台区公路管理站、南京交通局、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办事处、雨花台区西善桥供销合作社、南京市市政公用局6家单位统统告上法院,索赔40.8万余元。开庭时,6家单位均以“不是窨井的管理者”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进行现场勘验,遗憾的是该路段已在工程建设中,出事窨井的原貌已不存在。 昨日,雨花台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现虽无证据证明出事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但根据省交通厅批复和有关土地权属证明,鉴于事发当时窨井所在地段,南京市交通局不仅负有行政管理责任,更负有相应的民事管理义务。 本案出事窨井裸露无盖、其周围亦未架设警示标志,导致路面通行安全出现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雨花台区公路管理站作为该段宁芜公路具体的养护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事发前原告饮酒,系深夜行路,对自身安全注意不足,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综合衡量,原告负10%的责任,被告市交通局、雨花台区公路管理站负90%的责任。梁梅余言陈菲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