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有错,公证处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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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2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 存疑抵押贷款 2004年10月30日,罹患癌症的丈夫交给妻子赵女士一张商业银行的存折后,离开了人世。赵女士找银行咨询,才知道这张存折是用来还银行贷款的。“我根本不知道丈夫用家 里唯一的住房作抵押,从银行贷了6万元。”交涉过程中,银行拿出丈夫抵押贷款时签署的两份合同和一份由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据公证书记载,赵女士和丈夫都愿意用自己的住宅作为获得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并双双在公证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可我根本不知道这份公证书的存在,也从没在公证书上签过名字。”赵女士坚持这么说,拒绝再还贷款,银行无奈诉至法院,并将第三公证处也拽上法庭。 公证书出错 开庭时,银行要求对公证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不久,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给出鉴定结论,果然证实公证书上赵女士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 银行认为,自己办理房屋抵押、发放贷款的程序没有问题。现在,赵女士丈夫留下的遗产不够偿还贷款。不足部分,应当由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谁叫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差错呢?” 公证处埋单 法院审理后认定,银行与赵女士丈夫间的6万元借款有效,但房地产抵押无效。理由是银行无法证明“抵押”经过了房产共同所有人——赵女士的同意。现在,银行的钱已经借出去了,抵押物却失效了。而让银行陷入资金不能全部收回“困境”的,正是公证处的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对遗产不能履行的债务,由第三公证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据此案的主审法官郑煜介绍,公证处在这起案件中败诉的关键在于,公证书上出现的明显错误导致银行的房屋抵押失效,使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明天正式实施的《公证法》第43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浦文毛蕾(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