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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可轻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8:2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张秦一金陵晚报记者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

  ■案例

  17岁的李明是南京某专科学校的学生,朋友赵强和薛军是高中生,3人经常在一起上网玩乐。赵强因在学校表现差,家长又疏于管理,被学校取消了住宿资格后更是经常流连网吧。

  今年1月8日晚上8时许,3人从游戏室出来后,赵强提议抢小孩的钱上网包夜用。3人在某网吧附近发现了男孩邱军,遂将其围住要钱,还要搜身。邱军不让,李明一脚将他踢到电线杆上。接着,3人又用胳膊夹住邱军的头,将他拖进小区拳打脚踢。后3人从邱军的身上搜出了17元现金。后经鉴定,邱军身上的伤为轻微伤。

  1月11日,当3人遇到邱军准备再次抢钱时,被邱父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被抓获后,3人又交代了曾于1月1日和5日抢得另两名小孩12元钱和1部手机。

  ■旧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而抢劫罪的量刑起点最低就是3年。这就意味着李明3人虽然还是在校学生,但至少也得面临3年有期徒刑。

  ■新法

  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将李明等人所犯的抢劫重罪变成了量刑较轻的寻衅滋事罪。日前,建邺区检察院对3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明犯寻衅滋事罪,但情节显著轻微,无逮捕必要;而赵强2人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文中人物系化名)(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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