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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强制实行“大年票”制是张扬社会不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9:01 四川在线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拟撤除高速路收费站以外的公路收费站,实行公路收费“大年票”制的事情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巨大的争议,关注点依然是在成都的18条路取消收费站后,统一收取“大年费”制的问题上。从成都商报的报道中,我们完全可以看出,媒体在面对公民利益取舍的关键时候,再次充当了“婊子”的角色。

  对于,网络与平面媒体不同的反映,我们应该能看出来一些端倪,那就是为什么同

样是作为反映意见与民生的窗口,其所站的立场是完全的不同。当然,我们可以理解作为成都市属的宣传工具,它的生存与空间是无法逾越上层的管辖。然而,作为一个有全国影响、区域独大的媒体不该忘记做媒体的良知和为市民伸张正义的责任。但是,我们看到的听到的,让人失望,悲愤之心难于言表。

  成都市的经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快速的发展与城市的规划,让所有居住在成都的人曾经自豪过,而如今,在面对城市交通规划中所无法调剂的尴尬情况下,却把市民利益推到了浪间上。

  因此,我们开始对宏大的成都市的“五路一桥”工程产生疑惑,它到底给城市发展带了什么?是畅通的交通,还是不断的增加公众的交通成本?而作为一个涉及民生的公众交通工程,为什么运行一段时间后,换了几个法子收费未如愿的情况下,却又要霸道的预谋强制实行“大年费”制?18条路,无数个收费站口,把一个休闲的城市割据成了鸟笼,出城进城,几乎没有一个地方可以不收费的。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成都市在规划交通路桥的时候,只考虑如何的利用公权来合法的收钱,而不完全顾及公众利益与社会公平问题。如今的“大年票”,又是政府某些机构滥用公权的体现。在没有充分的考虑公民的利益,而单方面的采取一意孤行的强制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据“2002年4月15日,国务院以国办发[2002]31号文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收费期限,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收费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于国办的文件,为什么他们可以全然的不顾,是什么利益驱使他们如此的蔑视国家法规与民众的公权。俨然一副“地头蛇”的面孔,同时也是在张扬着社会不公。

  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首先是社会公平,如果连公平都不存在的社会,又谈什么民主与监督。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属于什么机构?它有什么权利可以制定不符合国家法律条文的自主性条款。他们究竟代表着谁的利益?如此搞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减轻市民的负担还是增加市民的负担?我们希望成都市政府的主管领导们能站在公众的根本利益上主持正道,在历史问题与现在城市的交通管理上,且不可一条路走到黑。不然,民众会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将进一步加剧公众与政府间的摩擦。所以,我们希望“大年费”制问题,要充分考虑公众权益,理性的认识成都市环线收费问题的症结所在,不要“鹦鹉学舌”,误了自己,也误了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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