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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零团费”的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9:1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案例回放王先生夫妇的儿子请老爸老妈出国旅游。夫妇俩反复挑选选定了一家,参加其“泰国8日游”,交上每人团款1900元。旅行社将计划内的景点故意减少,泰国导游来了精神,他拿出一张“自费项目明细表”,给大家传看,该列表有自费项目A项、B项、C项三套,分别标价10400泰铢、8600泰铢、7200泰铢。王先生问导游:出国之前旅行社说出国后不

用再花一分钱,即使要参加也应该是自愿的。泰国导游立即让旅游大巴停下,指着王老先生厉声说:“你马上下车。”最后,全团旅游者都选择了自费项目。王老先生夫妇回国后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气功表演”的费用,并且要有个说法。

  分析与处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理调查后认为,该旅行社在经营出国旅游业务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该旅行社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旅游者报名参团,并宣传“出国后不必再花一分钱”,完全是以“全包价”的面貌出现,而实际上旅行社是按照并不规范的“半包价”方式操作的。经查,王老先生夫妇每人所交团款为1900元,这其中机票费1400元、各种杂费500元,在泰国8天没有一分钱的费用,行程计划中所列参观游览项目、旅游交通等费用及旅行社的利润等均需由旅游者参加的自费项目的“差价”来补贴。但是,旅行社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旅游者,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对该旅行社违反“不许搞零团费、不许组织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启示

  对廉价旅游广告说“不”

  建议旅游者选择有资质、规模比较大、管理比较规范、服务完善的旅行社。

  对购物“陷阱”说“不”

  旅游景点内的商品一般价格都较高,不要轻易购买。尽量不要在旅游景点购买珠宝钻石、家电、化妆品等商品。

  对口述旅游合同说“不”

  建议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完整的、详细的、科学的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旅行的时间和行程安排;

  2、所乘交通工具及档次(飞机要标明航空公司、航班时间、飞机型号;火车要写清楚是硬座、硬卧还是软卧,是否空调车;轮船要明确坐的是几等舱等)。张丽

  (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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