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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三未成年人监守自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9:20 宁夏日报

  华兴讯(记者 李荣华 通讯员 吴新军)日前,惠农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17岁)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5年3月16日,年仅17岁的李某某和15岁的代某某(女)从银川到惠农区某洗浴城打工。该洗浴城的老板无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竟然立即录用了两名未成年人。李某某随即又把自己15岁的弟弟李某也介绍到了该洗浴城打工。

  2005年4月12日晚上,李某提出盗窃消费者的财物,身为哥哥的李某某不仅没有制止弟弟的错误行为,反而伙同弟弟利用当班之机,把3名客人的衣柜打开,盗窃了三部手机(价值1550元)和4300元现金。盗窃手机后的李某兄弟当即把盗窃的事实告诉了代某某,三人连夜携带赃款及赃物逃回银川后销赃,并外逃至西安。李某的父亲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追捕自己的儿子后,遂带自己的两个儿子投案自首,并退回了所有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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