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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班赔偿限额提至4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9:24 南方新闻网

  国内航班赔偿限额提至40万

  比原先限额提高33万元,3月28日起正式实施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27日向新华社记者介绍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国

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这名负责人说,新规定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他表示,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是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是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新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此外,这位负责人说,规定还明确了承运人赔偿与旅客自行保险的关系。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新闻背景

  国际国内航班赔偿金额差15倍

  去年7月31日,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生效后的《公约》把中国国际航班伤亡赔偿标准提高到约1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9.5万元)的国际水平。

  据介绍,自2005年7月31日起,不论乘客的国籍和航空公司的“国籍”,只要乘坐的是国际航班,其因伤亡、航班延误和行李遗失等造成的损失将严格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标准执行。而国内航班的赔偿,仍以国内民航法规为准。

  比较我国现行的“航空公司对每名死难旅客的最高赔偿为人民币7万元”的规定,《公约》规定的国际航班伤亡赔偿109.5万元的标准,是国内航班赔偿标准的15.6倍。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国内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于1989年生效,并在1993年进行修改。近年来,学术界和法律界的许多人士也都建议修改这项规定,提高死亡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而在2003年以来的几次空难中,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虑,赔偿金额有所增加,国内航空公司对死难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已达到了人民币约20万元。

  (据新华社2005年7月31日报道)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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