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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年检最高罚10万 国家工商总局新规定下月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9:3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茜通讯员/叶华新)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了解到,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日期由以往的1月1日开始改为从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其中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可处以最高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

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则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办法》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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