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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业委会“立法” 先要立“选举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9:43 大洋网-广州日报

  魏无忌

  今年省“两会”期间,业主委员会成为关注度最高的话题之一,代表、委员们纷纷提议,也为业主委员会立法,并确保能在规定期限内成立业主委员会,及时履行维护业主权益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近几年有了新型小区后的新事物,但这个本该和业主息息相关的基层组织,却往往和业主个体形同陌路———不少业主代表从未以代表身份在小区露过面;业主委员会的召集人往往就是建筑方或管理方的代表;他们如何开展活动、讨论过那些事项,也往往是在尘埃落定之后才由物业管理方张榜公布。以至于在很多时候,业主们甚至认为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处是“一伙的”。

  大多数业主委员会之所以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关键是在业主中没有公信力,而起因则是选举时未能“大张旗鼓”,有的甚至还是个“临时业主委员会”,算不得“明媒正娶”,做起事来自然底气不足,偷偷摸摸。像我参选业主代表时的“对手”,要靠保安和园丁逐户为他“张目”,选上了也就只能唯管理处的马首是瞻。所以,要为业主委员会立法,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立一个“选举法”。而其中,又有几项至关重要:

  一是代表候选人宣传自己的办法。为了避免嫌疑,管理处只能为所有选举人提供同等的条件:如允许在小区内合理拉票,允许使用公共布告栏发表“参选纲领”。至于说保安和园丁主动上门帮着拉票,不管是出于好意歹意,都应在禁止之列。

  二是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和时间。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管理处可以代为召集业主大会,但一要确保通知到每个业主,二要给业主们足够的时间准备或了解候选人;三要将大会的时间定在多数人有空的休息日。很多小区的管理者,往往以逐户通知不便为由,只在楼下贴几张通知了事;但联想到各种收费通知的“准确送达”,就知道所谓“不便”只是自欺欺人。

  三是大会的法定有效人数。以往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不了,就是吃了这个“法定人数”的亏。规定至少要有2/3业主参加才有效,本意是为了防止少数人上下其手;但由于业主对公共事务的关心程度参差不齐,有些管理方又故意设置障碍,到会人数往往都不够,反倒便宜了管理方继续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放手渔利。对于这一点,我倒建议在逐户通知时就让业主确定是否参加大会,或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否则便视为弃权,以免因此导致业主委员会屡屡难产。而且业主委员会一旦成立,必将在运作中吸引更多业主的关注;而老是借口“人数不够”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只会让大家的心更冷。

  万事都有个开头,为业主委员会立法也得有个好开头,这个“头”就是要有个合情合理的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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