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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状告规划局案昨日开庭,庭审对五个问题展开激辩,法庭未当庭宣判 停车位规划仍然“云遮雾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0: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市民状告规划局案昨日开庭,庭审对五个问题展开激辩,法庭未当庭宣判 停车位规划仍然“云遮雾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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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广受关注的郑州咪表停车位规划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1月23日,郑州市民任俊杰(又名任国胜)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下称规划局)和郑州市城建档案馆(下称档案馆)告上法庭。请求法庭让两被告公开规划局为郑州市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咪表公司)颁发的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和相

关材料。

  2005年11月2日起,本报推出了《郑州咪表之“谜”》系列报道,对郑州咪表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披露。郑州市民任俊杰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是规划局违法规划所致。任和代理人多次到两被告处要求查看咪表停车位规划相关材料,均被拒绝。为此,任俊杰将两被告告上法庭。

  昨日上午9时,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第四审判庭,任俊杰状告规划局、档案馆行政不作为案在此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激辩1

  “相关材料”具体是什么材料?

  法庭上,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限期向原告提供规划局为咪表公司颁发的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及相关材料。

  针对这一请求,法官要求任清楚地说明自己所要求查看的“相关材料”具体是什么。这似乎有点让任为难,他稍加思考后,向法官解释“相关材料”就是许可证的文号和审批文件的清单。法官再次向任发问,要求任清楚地回答要求两被告是“提供”还是“查阅”。任肯定是前者。

  针对任的回答,被告代理律师李煦燕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点让被告看不懂,把“相关材料”解释为“审批文件的清单”,则是案件事实部分的“变更”。

  这些提问让任和其律师张国法感到不解。“乱了,乱了,我感觉这庭怎么开得这么乱?”任忍不住在法庭说。张国法认为,法官要求任清楚地说明“相关材料”具体是什么显然是为难原告。作为普通公民,任没有办法知道咪表停车位规划都有什么材料,正因为如此,他才要求查看其档案资料。

  任认为,他的诉讼请求非常清楚,就是要了解咪表停车位是怎么规划的,查阅资料也是为了解这一政务信息,规划局难道真的不知道在告什么吗?他认为,这是两被告在故意混淆概念。

  庭审激辩2

  告规划局谁有权提起诉讼?

  被告代理律师李煦燕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原告的主体资格应是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原告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的利害人,而任则不具有这一主体资格,因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让原告遭受损失”,咪表停车位规划与任无关。任只能对规划局的规划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而无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很多咪表停车位规划在人行道、慢车道甚至盲道上,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这些行道对于行人应当具有安全性和连续性,而今却被规划的咪表停车位占压,这给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市民带来很多麻烦和不便,怎么无关我的利益?我怎么不是利害当事人?”任俊杰认为,规划局对咪表停车位的规划,不仅自己有权过问,所有市民都有权过问。

  针对任的回答,被告代理律师李煦燕提醒法院慎重考虑“仅仅因为这一点利害关系”,任是否有起诉资格。李煦燕还认为,咪表停车位的资料在档案馆存放,而并非规划局持有,规划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无向原告(公众)提供档案信息查阅的职责。

  张国法反驳说,依照法律,为原告提供咪表停车位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是规划局的法定义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而《行政许可法》第40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4条明确指出:“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张国法认为,任俊杰作为普通公民,到行政机关查阅一个事关切身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提供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资料也当然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庭审激辩3

  压在玻璃下是不是真正的公示?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询问任,何时到过两被告处要求查阅政务信息。任说,1月5日左右,他先后两次到规划局、一次到档案馆进行口头申请,但都被两被告拒绝。1月6日和9日,他的代理人冯律师拿着单位调查函和律师证到两被告处进行查阅,也无功而返。

  对此,两被告有自己的看法。规划局认为,当时不管是原告本人还是他的代理人都是口头申请,而且口头表达的信息极不准确,他们说要查“郑州市咪表公司”的“咪表停车位”,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一个单位,也没有这样一个项目,正确的叫法应是“郑州市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叫“道路路侧停车位”,因此,被告不可能给他们提供相关资料。

  那么,正确的查档程序是什么?档案馆称,按照《城建档案查阅规定》,一般情况下,查阅者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上面要写明个人的基本情况,要查阅什么档案以及用途等事项,同时要遵循保密规定,对于保密档案不准复印。

  任认为,自己作为普通市民,根本不了解这些程序,并且当时档案馆并没有人告诉他查阅程序。档案馆称,查阅规定有“公示”,在档案馆接待室办公桌玻璃下压着。

  这一说法遭到张国法的反驳:压在玻璃下的查阅规定是被告的工作人员自己看的,这种形式的“公示”不是真正的公示,公示哪有压在办公桌玻璃下的?并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并没有对原告前去要求查阅的事情做登记,这也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庭审激辩4

  政务信息“法不溯及既往”?

  任俊杰说,去年10月1日,郑州市政府发布了《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赋予了普通公民了解政府信息的权利,针对此案来讲,就是原告有知情权,被告有公开信息的义务。作为一个普通市民,自己对停车位规划产生了疑问,要求到相关部门查阅是再合理不过的事情了,但为什么到第一被告处却遭到拒绝,在第二被告处也不予配合?

  规划局的说法是,原告要求查阅的依据是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规定》,而停车位规划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发生在2002年12月。《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施行时间一个是2004年7月1日,一个是2005年10月1日,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案件就不适合进行诉讼。况且,被告的资料全部移交到了档案馆,没有法律要求他们提供档案查阅的职责,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档案馆则辩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有范围的,原告所要查阅的档案涉及了“军事机密”的地形图,因此不可能提供给他。法律法规都有某些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被告只让符合查阅条件的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原告认为,《规定》中特别提到,政府公开的信息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等,因此把人行道规划为停车位的行政许可行为应该是可以公开的信息,并且《规定》强调,档案馆是公众主动获取公开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自己所要查阅的信息是有“法”可依的。

  庭审激辩5

  停车位规划属于“国家秘密”?

  为什么原告查阅不到想要的信息?被告也不提供相关的信息?两被告均称:停车位规划证文号和相关材料属“国家秘密”。

  档案馆称,《郑州市城建档案密级划分规定》(下称《密级规定》)明确规定: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口工程档案、高等级公路工程档案都属于国家秘密。郑州市的81条道路上规划有咪表停车位,而且大都在繁华街区、主干道上,因此也属于国家秘密。

  任俊杰并不否认该规定。任称,该规定并没有把设置于道路表面的停车场位列为国家秘密,如果在路面上建立一个停车场就算是国家秘密,那么是不是在路面上任意设立一个建筑都是国家秘密了?

  规划局则辩称,咪表停车位是一个建设工程,归到“管线工程”里面了,而“管线工程”形成的档案就是“管线工程”档案,《密级规定》把它定为秘密。

  原告认为被告所说没有法律依据,停车位是重复规划在人行道、盲道上的,人行道、盲道都不属于国家秘密,那么咪表停车位也不应该是国家秘密。张国法认为,如果原告把咪表停车位列为“管线工程”,应拿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规划局称,停车位和咪表本身没有秘密可言,但审批过程中使用的图纸材料是保密的,上面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标注了郑州市各个道路的重要位置,这些都属于国家秘密。秘密档案的解密应当由保密部门决定。

  张国法反驳说,《密级规定》中将保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3个等级,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一个普通的停车位怎么算得上是国家秘密?

  昨日,法庭没有当庭判决。规划局没有派工作人员到庭应诉。

  庭审结束后,两被告及其代理律师都谢绝了记者采访。

  而任俊杰和代理律师张国法则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如果我败诉,我就要上诉!”任俊杰如是说。

  庭审结束后,任俊杰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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