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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残疾女硕士的就业遭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0:06 重庆晚报

  据新华社不久前报道:西安市长安区女子李勃玲近20年寒窗苦读,终于硕士研究生毕业。但因为身体残疾,她60多次遭遇用人单位的“冷脸”,网上联系200多家用人单位均被拒绝。

  看到这则消息,笔者心寒,“歧视”这个字眼一下子浮现在脑海。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原本对“歧视”一词,一直是作中性理解的,因为从中文上看“歧”是指岔道,“

视”是指看待,两字合在一起应为“分别看待”的意思。人是千差万别各有千秋的,根据个人的优缺长短区别对待,让其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和优势,不仅无可厚非而且更能促进人的发展。但在这里“歧视”一词却成了地地道道的矮化和丑化对象的贬义词。

  该报道中尝尽“就业歧视”之痛的主人公李勃玲应该对此最有感触。她没有谋到职业不是因为其没有技术专长,倒是缘于她是一位残疾人外加是一位女性。这位知识女性,本应能将其所长贡献于社会的,但只因残疾的原因被拒之门外。这对她来说,不仅仅是一个个工作机会的损失,关键是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她心灵深处的伤感和痛楚是巨大的,因为她的人格受到了鄙视、侮辱或不公正对待。况且这种歧视造成的对人格尊严的伤害不仅是李勃玲个体的,而是带有群体性和阶层性的,实质上李勃玲的遭遇只是残疾人和女性人格尊严损害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歧视残疾人就业、歧视女性就业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可以看出,她们不仅失去了平等发展的机会,造成了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更可怕的是她们因未得到公平就业机会而对社会产生抵触甚至对立情绪,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隐患。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种问题,首先,用人单位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强化“社会责任”观念,取消人为设置的就业门槛,给每个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其次,国家应在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同时,尽快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出台相关法律,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双向选择,在全社会营造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就业环境。再次,要充分利用司法和执法资源,通过法院的司法干预和介入,促进宪法上平等原则的落实,确保用人单位对公民平等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最后,要从根本上保障就业平等,根绝就业歧视现象,还有赖于求职者自身权利意识的提高。和谐社会对每个公民而言,就是“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让我们消弥“歧视”,共同营建友爱和谐的家园。

  景永利

  网络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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