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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藏菜刀抢2元判3年罚千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0: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身藏菜刀抢2元判3年罚千元(图)

  广州火车站向来是一批不法分子的“落脚点”,选择在此宣判,就是要给毛贼一记警钟。杨勤摄

  

身藏菜刀抢2元判3年罚千元(图)

  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打手印。

  文/记者刘显仁、刘海健 通讯员励琨、亚明、海靖

  大快人心!携菜刀飞车抢2元现金者当场人赃并获,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款1000元。昨天,越秀区在流花火车站西广场举行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分子宣判大会,易保才等19名涉嫌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分子被判入狱。据介绍,自广东高院、省检察院及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2月1日施行以来,这是全省首场公开宣判大会。

  抢得不多但民愤最大

  越秀区区委副书记、区政法委书记刘小骏介绍,这次宣判的犯罪案件有一个突出特点:多属轻微犯罪且犯罪数额不大,金额多在一两百元之间。

  他说,之所以这次要大张旗鼓地对这些轻微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就是因为这类轻微违法犯罪等案件虽然所抢数额不多,但却是多发性案件。统计表明,去年越秀区“两抢一盗”案占总体案件的49.2%,接近一半,其中仅“两抢”案就占了总体案件的38.2%。尤其以两抢案的民愤最大,“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威胁最大,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他说,去年越秀区刑事案件下降幅度在全市各区中居首,但是调查显示市民对当前的治安形势仍不是很满意,这跟两抢案及其他轻微违法犯罪频发有很大关系。

  决策内幕

  “三管”齐下合理合法狠治毛贼

  第一步:请专家研究量刑

  新越秀区成立后,越秀区委书记周庆强曾分别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及区检察院3个单位负责人座谈,并邀请多位法律专家研讨如何合理运用现有的法规条文,从严从重打击中心城区轻微违法犯罪尤其是两抢案,“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的,我们政法机关任何打击手段都可以采取”。前不久,区委常委会还召开专题讨论会,初步决定举行“公开宣判”,以“威慑犯罪分子”。

  刘小骏介绍,自去年以来越秀区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新的打击手段遏制轻微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加强培训,另一方面强化证据意识,要求一线干警要在第一地点、第一时间找齐证据,以提高办案质量,“力争让每个案件办成铁案”。据介绍,抢夺与抢劫的不同定性就在于那么几个关键证据。以往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证据缺失,再加上国内法律对抢夺量刑较轻,这反过来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现在如果警察在现场得到市民配合有确凿证据的,又有明确出台的法规文件,审判时就可以将“抢夺定性”向“抢劫犯罪”靠。只要定性为抢劫,不管金额大小,一般刑罚都在3年以上,极大地震慑犯罪分子。

  第二步:实施治安传唤

  越秀区公安分局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利用治安传唤手段整治轻微违法分子的措施,对长期滞留在火车站地区的有作案嫌疑的人员、从事炒卖票据、强讨强要、强行兑换、强行拉客等活动的轻微违法人员实施治安传唤,以此净化站场治安秩序。去年在流花地区共治安传唤1.8万多人次。

  第三步:加强取证抓贼

  对在流花地区屡次作案的违法人员加强取证,按照有关规定送劳动教养处理。这一措施对长期在流花地区进行轻微违法的不法分子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使该地区

  一些不法分子“只要不犯大事最多行政拘留15天”的幻想彻底破灭。去年入夏以来,已对近400多名两次以上治安拘留的人员送劳动教养处理,有效地打击、遏制了轻微违法犯罪活动。

  身携菜刀辩词又不合理 被重判为“抢劫”

  现场:身怀菜刀但没派用场

  2006年1月2日晚上10时许,被害人朴某及一位黑人朋友正在小北路空军后勤部医院对面的公交车站候车。被告人易保才携带一把不锈钢菜刀乘坐同案人“阿细”(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摩托车来到,易保才趁人不备从朴某手中抢夺走一个挂包随即加油逃跑,但朴某的黑人朋友反应迅捷,冲上去将易保才从摩托车后座抓了下来,制服在地,同案人“阿细”当即逃之夭夭。

  警察接警后赶到现场,从易保才身上搜出一把不锈钢菜刀,易保才供述称是同案人叫他带上的,“万一被人抓到要打架,也可用来防身”。

  事后警方查点发现被害人朴某挂包内只有现金2个一元的硬币,里面还有1个钱包及身份证等物品,经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3元。法院判决易保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驾驶摩托车,携带管制刀具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审判:没拿出刀来也得重判

  易保才此案中如没有携带不锈钢菜刀(管制刀具),只能定性为抢夺;但其随身携带有管制刀具,而且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他带这把菜刀是为其他用途,即被视为抢劫而携带,所以最后被定性为抢劫。根据法律,抢夺罪的刑期一般在3年以下,而抢劫罪的刑期一般至少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飞车抢夺拖行8米 致人昏迷坐牢4年

  2005年11月7日晚上6时许,被害人李某(中年女性)一行两女一男三人在环市西路岗头大街“大可以”饭店人行道行走,被告人朱传军由同案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搭载,趁李某不备,由坐在车后的朱传军动手抢夺李某的挎包。

  由于李某下意识地用力抱住挎包不放,朱传军两人竟驾车与被害人争夺挎包,将李某拖倒在地并拖行约8米远致其碰撞昏迷。争抢过程中,朱传军及摩托车亦同时倒地,两犯罪嫌疑人当即弃车分头逃跑。

  这时与李某同行的女同事当场吓懵了,同行的男同事冲上去追击,在两名路过此处的男子的帮助下,抓获朱传军扭送至公安机关。法院判决朱传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歹徒强拉硬拽酿成重罪

  专家点评:飞车抢夺时,如果被害人不放手而歹徒采取强拉硬拽的,也可以定性为抢劫罪。

  专家指出,抢劫与抢夺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抢劫行为具有暴力色彩,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或者精神控制,使其不能反抗或反抗无效,从而劫取其财物的行为。

  抢夺则是乘人不备夺取被害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抢夺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如果财物与被害人分离时,被害人因为被抢夺而受伤,那么受伤本身就证明受害人已经意识到自己被抢而不再是“不备”了,她并非来不及反抗,而是由于受伤而无法反抗,抢劫者就在这一瞬间使“抢夺”转化成了“抢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白天抢手机抗捕 毛贼被判3年半

  2005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许某在人民南路附近的公共汽车站旁的人行道一边走一边打手机,被告人李冬生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趁其不备从后面动手夺去许某的这台价值471元的手机,随即逃跑。

  许某紧追5米抓住李冬生,李这时已将手机递给同案人,同案人趁乱逃脱。见赃物已转移,李冬生态度很嚣张,回身一拳打伤许某的朋友李某的右眼。

  不过,当看到附近群众迅速围拢,李冬生不但不胆怯,反而从裤袋里掏出金属镊子挥舞,刺伤被害人许某的右手拇指(后经鉴定均为轻微伤)。这时闻讯赶至的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李冬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公民财物,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一旦抗捕抢夺变抢劫

  专家点评:此案中李冬生在暴力抗拒抓捕前只是抢夺财物,按目前有关法律规定,被害人许某的手机价值不到500元,他甚至不够资格构成抢夺罪,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及抓捕,被告人李冬生出现了抗捕这一情节,这就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无须看金额大小,一般都要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建议市民在遭遇抢夺时,如在安全较有保障的前提下,如上述案例就发生在大白天的闹市中,市民完全可以主动抓捕,让犯罪分子承受更大的惩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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