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年检最高罚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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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0:5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记者汤新颖通讯员叶华新)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日期由以往的1月1日开始改为从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其中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可处以最高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