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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血糖仪,一场艰难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1:5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周立明

  消费与维权,尤如手掌手心。对于维权,市民有很多话要说,能帮助他们的有工商、质监、消协等职能部门和相关机构———他们对那些侵害消费者正常权益的行为判决、惩罚。

  今天,基于同样的想法,我们推出由记者周立明为主采访的“立明维权”栏目,希望它能够成为市民维权的另一个途径。我们深知我们不是职能部门,但我们会为他们的维权吁走,我们的心一起跳动。———编者

  投诉:“厂方拿旧血糖仪糊弄我!”

  来自舟山的苗女士是一名多年受糖尿病折磨的患者,按理是不能太激动的。然而,为了投诉此事,她给记者传真来一份整整5页的投诉书。

  苗女士在投诉书上述称,为了在家随时掌控自己血液中的血糖含量,去年9月28日,她在宁波购买了一台上海生产的优越血糖仪,连同相配套的血糖片,共计价1359元。苗女士第二天特别去医院测了一次血糖,发现与她在这台新购血糖仪上所做测试基本吻合,便放心使用。然而,用了一段时间,苗女士却发现这台血糖仪特别耗电,新电池装上后只测了两三次电就没了。去年11月28日,苗女士向该血糖仪宁波售后服务人员反映。对方当时称是“机件质量问题”,同意给苗女士换一台新的。去年12月10日,苗女士换到了一台据称是“新”的血糖仪。

  第二台血糖仪耗电问题没有再次发生。然而,自从换了这台血糖仪之后,苗女士测得的血糖含量一直在6至8个单位左右。一天,苗感觉身体很不舒服,她用血糖仪一测为8.7个单位,而从医院测的结果却是11.34个单位。两者差距怎么会这么大?身体好转后,苗便拿着这个血糖仪专程来到医院当场再测了一次血糖,结果医院测得结果为5.59个单位,而血糖仪测得结果却为7.9个单位。“数据如此不准,怎可放心使用?”去年底起,苗女士的家人多次与该产品宁波售后服务人员交涉,对方以一时没有新货为由,拖延到了今年2月。2月16日,苗女士被告知,新的血糖仪有了。17日,因正巧有熟人来甬,苗便托他顺便帮忙来宁波换货。

  2月19日下午,在得到新换的血糖仪后,苗女士即发现这台血糖仪表面光泽度比原先新的产品有所不如,而且其白色外表也有泛黄迹象。苗女士随即察看了一下测试存储记录,结果发现这台据称是“新的”血糖仪,里面竟至少已存储了60个不同的血糖检测数据!在事实面前,电话中售后服务人员承认了这台血糖仪是旧机的事实。由于商议未果,无奈之下,苗只得提起投诉。

  商家辩称,血糖仪有“正常误差”

  接到投诉后,记者昨天会同海曙工商分局西郊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共同对此事展开了调查和调解。

  经事先约请,该品牌血糖仪宁波售后服务人员王某于昨天下午做出两点解释:苗女士所指的第二台血糖仪所测数据与医院不同应是“正常误差”;苗女士第二次换机时换得一个旧血糖仪,主要是因为当时这种“旧型号的血糖仪缺货”,而那台血糖仪则是宁波某医院曾经使用过,质量是好的。

  相关意见:对于王某的两点解释,记者昨天首先针对血糖仪是否有这么大误差的问题采访了市第一医院内分泌科有关人员,记者被告知,只要在差不多同一时间内,即使医院采血采自手臂静脉,血糖仪采血采自手指毛细血管,两者之间测得数据也应接近,误差一般也不太可能超过1个单位。

  对于王的第二点解释,西郊工商所资深工商人员认为,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换货,商家理应提供新产品;如果确实因某种原因商家只能向消费者换旧货,也必须事先向消费者说清楚,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才可以。如果确实如苗女士所反映的,商家将旧机当成新机“糊弄”消费者,那么,该商家还涉嫌欺诈,按消法理应加倍赔偿。

  商家最终同意退货

  昨天下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王某最终同意为苗女士办理退货。“谢谢你们宁波晚报,谢谢工商12315!”当获知这一调解结果后,苗女士的女儿在电话中连声致谢。她表示,他们近日将来宁波办理相关退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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