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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偷拍隐私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5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1:54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李伟俏

  本报讯哈市的林小姐在独居的地点经常遭到对面楼一名男子的偷窥,林小姐多次报警但是一直苦于无法可依。3月1日开始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也属于违法行为。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通江派出所的民警介绍,每年夏天,派出所都能接到类似的女子或是夫妻在室内被偷窥的报警,但是一直苦于无法可依,民警到现场后只能对对方进行说服教育,时间长了并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因此对被偷窥的当事人很不公平。

  哈市的董先生去年圣诞节时与单位的女同事吃饭时被妻子雇用的私人侦探拍到,妻子以此作为与他离婚的证据,还向他索赔一大笔钱,虽然这一证据在法庭上并没有被采纳,但还是对他的名誉造成了影响。

  据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人介绍,偷窥他人隐私之所以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在手机普及后,有些人通过手机的拍摄功能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他人洗澡、如厕等绝对隐私镜头,并在网上广为发布,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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