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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款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3:27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赵某与王某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9年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赵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法院对其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其中包括王某因辞职其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款7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准予二人离婚,同时认为经济补偿款7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该款归王某个人所有。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因辞职获得的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此问题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辞职经济补偿款系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辞职经济补偿款是王某单位因王某辞职而给予其的一种个人补偿,具有与个人不可分离的属性,属于对王某再就业潜在风险的一种救济,如同最高法院规定的“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性质一样,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思想。本案中,王某因辞职而获得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款,是王某单位对王某辞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对王某今后再就业提供的一种经济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王某以这种形式所得的财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正常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虽然辞职经济补偿金等财产形式未在婚姻法中提及,但是辞职经济补偿金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面临生存危机,因此辞职经济补偿金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后的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将夫妻一方的辞职经济补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该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本来目的。因此,辞职经济补偿款不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点评人:李建奎,山东天助律师所律师,电话1306503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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