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院墙倒塌致未成年人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3:28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例2004年2月,郭某、孙某承包了某镇某村委会位于村北的扬水站一处,承包期限为15年,合同约定,郭、孙二人承包扬水站的设施包括水泵一套、电机一个及水渠、水渠上的涵洞、高压线路,两人对以上财产有管理使用权。扬水站原有一处房屋,已年久失修倒塌,现只有一半截砖土结构的院墙。2004年7月6日中午,两个14岁的孩子一块来到该扬水站附近准备钓鱼,为了把漂在水中的鱼杆弄过来,其中一个孩子小凯从半截院墙的墙根处踹下一块砖,向鱼杆投了一下。这时,院墙倒塌,小凯被砸入水中,导致死亡。郭、孙二人对于小凯的

死亡是否有责任?某村委会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分析小凯被扬水站内倒塌的院墙砸入水中致死,作为扬水站的所有权人,某镇村委会在扬水站房屋年久失修、明显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排除危险,没有尽到管理和维修责任,致使院墙倒塌,应对小凯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村委会与郭、孙二人的承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该残破房屋的管理义务,因此郭、孙二人对院墙倒塌致小凯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凯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与智力状况,应该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但仍从将要坍塌的墙上踹墙取砖,其行为是发生该墙倒塌的重要原因,因而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凯的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应适当减轻某村委会的民事责任,判案时将结合双方的责任来确定支付死亡赔偿金等的具体数额。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耿复永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