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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21:2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刘奕湛)记者在28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加注重程序公正,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的调查中,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在会上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

决定、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规范了检查、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规定了告知程序,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据了解,处罚法对处罚程序的修改还包括:对2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规定了听证程序;修改了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规定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明确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了关于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委托授权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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