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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投产项目罚款5到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23:29 青岛新闻网

  新华网济南2月28日电(记者 刘宝森)记者从山东省政府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建成投产项目罚款5万元到20万元。

  环境影响评价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一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并对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或报批后未经批

  准而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山东省表示,目前未经环评而进行建设并最终投产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一规定赋予了各级政府部门更为充分的处罚权力。

  据了解,除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添加了新的规定外,《办法》还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规划环评的范围、区域环评、省级以下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级审批权限、公共参与机制等方面作了更为明确的细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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