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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航应把无赔偿作为最高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0:06 红网

  从下月开始,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了40万人民币。今天,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在新《规定》中,还首次提出了对乘客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赔偿(据2月28日《北京娱乐信报》)。

  国内航班赔偿提至40万,这恐怕是2月28日国内各主要媒体的抢眼新闻。即将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规定》中,还首次提出了对乘客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赔偿。据资料

介绍,1993年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伤亡赔偿限额仅7万元人民币。1999年,西南航空公司温州空难、2000年武汉航空公司空难将赔偿金额提升至人民币12.5万元;2002年,北方航空公司“5•7”大连空难赔偿人民币18.2万元至19.4万元;2004年,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的死亡赔偿为14 万元,加上行李损失、丧葬费、家属抚慰金等,总计金额为21.1万元。这次新《规定》将国内航班赔偿提至40万元,尽管与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赔偿额13.5万美元(约109万元人民币)相差甚远,但确实是有较大提高了,是个不小的进步。随时注意社会经济变迁,相关部门合理调整损害赔偿数额,这既是对受害人利益的最大保障,也是对其家属的最大抚慰,更是确保社会和谐。

  尽管如此,笔者内心还是难以感激起来,毕竟赔偿标准是以假设空难发生为前提的,民航发生空难事故,无论是对于旅客家庭社会,还是对国家和集体,以及自然生态环境都将是巨大的灾难,沉重的打击,这无论如何都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实践证明,虽然导致空难事故的因素较多,空难事故无法预料和避免,但防范空难事故发生仍是大有作为的,有些空难事故完全可以通过人为努力化解掉。要说民航系统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做到飞行安全无事故,就是营造了最大的和谐。所以说,民航系统的每位员工要把无旅客赔偿(包括乘客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赔偿)作为自己的最高标准、最大追求。

  我们还必须看到,有关部门通过不断完善《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无疑将有利于加强我国航空运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使其集中精力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的发生,这本身就是提升飞行安全之举,在客观上具有强化安全意识之义。退一步说,由于相关制度规定的不断完善,即使万一发生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事故后,本着和谐和真诚的意愿,有关主体也能和平协商,理性解决问题,避免讼累的纠缠。对于这一点,我们足以从包头空难长达一年多的赔偿诉讼中得到佐证。所以,当前最要紧的还是民航系统的全体员工以新《规定》出台为契机,来一次安全意识的大提升,大家都视安全为生命,人人想安全,事事保安全,让无赔偿标准深入人心,化作工作行动,看哪家航空公司的无赔偿时间最长。这恐怕是最受公众欢迎的标准,航空企业应为之而不懈奋斗。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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