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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应事先告知健康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45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颖责任编辑 李道权

  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由卫生部正式发布的新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日正式施行。而从本月起,沪上卫生监管部门将根据新规,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抽查。

  此外,由于放射诊疗对人体有一定的影响,加上各人体质对治疗敏感程度不同,儿童和孕妇较之一般人敏感得多。《规定》还特别提出,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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