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7万元买二手车后被判无偿归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1:59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责任编辑 方梅兰

  因买车时未全面检查车主证件,市民丁佳买了卖主无权出售的车辆,昨天被宝山法院判决无条件返还车辆。

  2004年3月25日,丁佳在中山北路车辆交易市场看中了张游出售的一辆桑塔纳。丁佳

虽然看到该车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是某海鲜城大酒店,但看到张游有该车的行驶证、养路费凭证和保险证,所以相信了张游说是酒店委托其出售该车的说法。双方最后谈妥成交价为人民币79000元(含所有过户费用),为此双方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书》,丁佳当天就按约定支付了76000元,张游也在当天将车辆及证件交给丁,双方约定办理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3000元。

  2004年9月前后,丁佳得知车辆早已被查封无法过户,便找到张游,张游称找不到车主而未能办好,约定到2004年年底办,但从此张游下落不明。

  2005年12月1日,海鲜城大酒店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丁佳返还车辆。海鲜城大酒店认为,自己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过转让事宜,因此丁与张签订的协议书是无效的。

  丁佳则认为自己已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只有在找到张游的情况下,海鲜城大酒店才能主张权利。

  原来,海鲜城大酒店曾在五年前将该车借给案外人屠强使用。2000年该车被法院查封,时间一长,海鲜城大酒店与屠强也失去了联系,车也未收回。直到2005年年底,海鲜城大酒店才知道车在丁佳手中。

  法院认为,丁佳未见到车主的企业代码原件及IC卡等重要证件,仅凭几件随车证件就轻易认定张游有权出售并与之交易,显属重大过失,应依法返还车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