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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呕心沥血总经理积劳成疾病故 遗孀索讨巨额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4:43 东方网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周某,在为公司创造了数百万元的效益后,不幸病故。妻子周女士认为丈夫的去世是因为积劳成疾,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周某生前理应得到的巨额奖励65万元。昨天的法庭上,公司也承认周某工作的确功不可没,但认为公司的成功属于全体员工,并非周某一人功劳。

  1997年5月,在公司处于外有巨额债务、内无后续资金的艰难时期,周某临危受命担

任公司总经理,经过4年的不懈努力,公司开发的某房产基地不仅归还了巨额债务,还超额完成了董事会提出的目标。为此,董事会决议,奖励周某奖金120万元。

  与此同时,周某抓紧恢复另一处房产工程,使该工程在2002年11月正式开工。在3个投资方不再投入开发经费等诸多困难下,他想法设法,于2004年年底完成了该工程的开发,达到了董事会提出的工作目标,为公司增值了375.24万元。期间,该工程桩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也是周某顶住重重压力提起诉讼,取得了赔偿款224万元。

  “在完成了公司几项重要工作之后,只有50多岁的周先生终于积劳成疾,最后因患胃癌,于去年3月不幸病故。可以说,是繁忙的工作耽误了周先生的治疗时间。”周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公司曾在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长批复中,提及公司应对周某在后一处房产工程中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至于65万元的奖励是如何计算而来,律师解释说,是参照此前120万元的奖励方案。

  而该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周先生的确为公司作出了重大贡献,此前的120万元奖励也已兑现。但是对于后一处房产工程的工作,董事会并没有作出任何决议,也没有承诺过奖励数额,更没有决定奖励方式。此外,虽然董事长批复中表示“可以适度奖励10%”,但没有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即使董事会同意,也是奖励全体员工,并没有针对周先生一个人。”

  昨晚,记者获悉,双方仍在接受法院调解。

  个人奖励合同注明才有保障

  周先生的遭遇并非特例,日前媒体曾报道过某公司原总经理宋先生,在完成使公司扭亏为盈的任务后,未得到相应的全额奖励800万元,最终只讨得了457万余元。巨额奖励兑现为何那么难?

  上海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先兰认为,类似纠纷大多是用工不规范引起的。当个人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后,员工可以主动要求奖励,至于是否采纳,还是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公司员工守则中,有无约定的奖惩条例。如果公司没有此类书面规定,一般很难获得支持。即使公司主要领导口头答应给予巨额奖励,如果没有公司的决议或者董事会的审议,也很难兑现。

  所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其中应含有员工福利及奖惩的相关内容。如果是重要岗位的员工,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因为一般的用工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比较简单。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附件或者补充条款的方式加以完善。尤其涉及到奖惩内容,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确定,而且必须有公司或公司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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